案情:
東北網10月31日訊 2008年1月23日2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車牌號為黑H C0444千裡馬牌出租車在鶴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附近,載乘被害人呂某行至鶴崗市工農區昌盛小區附近一胡同內,坐在後排的呂某持菜刀將張國友逼住,搶得人民幣現金200餘元、諾基亞牌1600型移動電話機1部,車鑰匙1把,呂某下車逃跑時,張某為了索要回被搶財物,持車追趕呂某,呂某持菜刀與張某廝打,張某持雙節棍擊打呂某頭、面及胸部數下。二人廝打中,呂某將所搶贓款及其自己的移動電話機扔在地上,後呂某駕駛其停在附近的車牌號為黑HC1045號出租車離開現場。張某持雙節棍將呂某駕駛的出租車前風擋玻璃打碎。後張某乘坐於某駕駛的出租車追趕呂某未追趕上,遂到公安機關報案並留下自己的手機號碼。當日4時許,鶴崗市向陽區11委2組居民在樓下發現被害人呂某死亡。案發後,從呂某身上收繳諾基亞牌1600型移動電話機1部己返還張某。經法醫檢驗鑒定:被害人呂某因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心髒破裂、心包腔內充滿血性液體,頭面部創口、顱底粉碎性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髒外膜撕裂,致心髒破裂出血及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張某於2008年1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故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遭到呂某搶劫後,持雙節棍將呂某打傷致死,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則認為張某持雙節棍將呂某、肝、肺及頭部打成重傷,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是故意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的發生系因被害人呂某持刀搶劫被告人張某而引起,後造成張某持雙節棍追趕被害人索要被搶財物而致其死亡的。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應構成防衛過當,理由有二:
一、根據正當防衛的立法原意應是對不法侵害的制止,本案雖能夠確定張某當時確實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造成被害人心髒破裂、心包腔內充滿血性液體頭面部創口、顱底粉碎性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髒外膜撕裂,致心髒破裂出血及顱腦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與被搶財物造成的損失之間不能達成正比,明顯超出了『制止』的必要限度。
二、被告人張某在遭受被害人呂某實施搶劫後,呂某逃離現場,張某為了索回被搶財物,追趕上呂某,呂某一直在被動挨打,不是積極對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對張某已構不成人身威脅,在此情況下,張某用雙節棍擊打呂某頭部、心、肝、肺等身體要害部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致呂某死亡是防衛過當,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王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