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1月8日訊 7日,記者從哈市住房局獲悉,重新制定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正式公布實施。新《辦法》與舊《辦法》相比出現了較大的變化。其中,居民自用車庫將不再按照非住宅價格標准執行,而是按照居民熱價收取,即今年為40.35元/ut,已經收取的執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同時,為避免開發商與供熱單位糾紛,首次規定新房竣工後,供熱單位參與驗收;居民申請停熱的期限,由過去的9月20日前,放寬至9月底前。
過去,居民自用車庫按照非住宅價格計算熱費。新《辦法》改變了這一沿用多年的規定。新《辦法》規定,住宅、居民自用車庫、社區公益用房、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用房執行居民熱價;非住宅及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熱價。
今年哈市熱費價格分別為居民熱價40.35元/nf、非居民用戶熱價為47.49元/nf。哈市住房局表示,由於新《辦法》剛剛施行,已經按照非住宅向居民收取車庫包燒費的,應該采取多退少補的方式向居民算差價,或協議解決。
新《辦法》還明確了熱價按照使用面積收取,使用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有供熱設施的陽臺面積和沒有供熱設施、與供熱房間沒有硬隔斷的陽臺面積。有供熱設施的樓梯間、走廊等公共面積按照用戶房屋使用面積比例分攤。用戶房屋存在坡屋頂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米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間按二分之一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米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非居民用戶按照使用面積計收熱費的,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百分之三,保護
建築加收至百分之百為止。
新《辦法》首次允許供熱單位參與新房驗收。新《辦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進行建管交接。未經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熱單位不子供熱。
新《辦法》還規定,新建建築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向用戶收取。
在用戶申請停熱方面,新《辦法》規定,分戶供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在前一個供熱期結束至本供熱期開始二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這將居民申請停熱的期限由過去的9月20日前,放寬到了9月30日前。
同時,新《辦法》規定,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並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標准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准執行。目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為全額熱費總價的20~/6。過去舊辦法規定,供熱單位連續停熱時間超過72小時的,給居民賠償。如今新《辦法》對此進行了調整。
新《辦法》規定,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應采取張貼通知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供熱單位應向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陪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同時還規定,對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可以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對未按照規定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新《辦法》明確了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取費用。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供熱單位按照成本價「格向用戶收取。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發生故障時,用戶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三十分鍾內到達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修。
應對供熱突發事故,新《辦法》要求,市、區、縣(市)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預備資金,用於應對供熱突發事故。 同時,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實施供熱應急預案,指定專業技術力量強的供熱單位作為區域應急搶險救援單位。出現重大突發性供熱事故,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調動應急搶險救援單位,應急搶險救援單位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