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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熱辦法》實施 家用車庫熱費與住宅同價
2011-11-08 08:40:54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溫婧璐 劉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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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8日訊 昨天,記者從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近日正式開始實施。新《辦法》對哈爾濱市以往存在的部分供熱模糊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居民自用車庫熱費今年起與住宅同價、申請停熱期限放寬至9月底前。

  新《辦法》規定,熱價按照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核定。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車庫、社區公益用房、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用房執行居民熱價;非住宅及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熱價。

  按照新《辦法》規定,今年居民自用車庫的熱價應該按照40.35元/㎡收取。對此,市住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新《辦法》剛剛施行,部分供熱企業已經向居民收取了熱費,已經向居民收取車庫包燒費的,應該采取多退少補的方式向居民結算部分差價。

  申請停熱,一直都是在開栓30日前提出申請。新《辦法》將申請停熱的時間延後了10天,變為“分戶供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在前一個供熱期結束至本供熱期開始20日前(也就是9月底)向供熱單位提出,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三種情況被列入不得停熱范圍:未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同時規定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設定限制停熱條件。

  熱費收取:住宅、居民自用車庫、社區公益用房、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用房執行居民熱價;非住宅及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熱價。

  停熱申請:分戶供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在前一個供熱期結束至本供熱期開始20日前(也就是9月底)向供熱單位提出,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停熱范圍:三種情況不得停熱:未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