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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件地方法規擬修改 主要修改『三不符合』內容
2011-11-24 09:27:06 來源:東北網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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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4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大了解到,哈爾濱市今年開展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接近尾聲,《關於修改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將在11月30日舉行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上提請審議。

  為做好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了專題討論,制定了《關於開展我市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方案》。法工室在認真對照《行政強制法》以及查閱100多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對我市現行有效的61部法規進行了逐一審查,擬對涉及城建、農林等方面的7部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強制規定予以修改。

  據介紹,這次清理提出的『一攬子』修改,是針對修改量比較少、修改難度不大、不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的法規,主要包括對不符合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設定權、不符合行政強制實施主體、不符合行政強制程序等三方面的修改。

  核心提示:

  部分擬修改法規修改內容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原規定:第41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工程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對拒不停工整改的,可以對存在隱患的建設工程予以查封』。

  擬修改:擬將第41條刪除。

  原規定:第47條關於『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的規定。

  擬修改:『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修改為『責令其改正』。

  《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

  原規定: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為市和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

  擬修改:『市和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和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原規定: 『被暫扣車輛超過90日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處理』。

  擬修改:擬將兩條例中的『90日』期限修改為『30日』。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