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4日訊 本來已經是欠自己巨款無力償還,又替債務人還另外債權人欠款,當他日後多次向債務人索要欠款時,債務人每次都是以無款為由拒付,他無奈只好將債務人起訴,面對勝訴的判決書,債務人卻不知所蹤。
孔某與高某、張某是生意上的伙伴,並成為很要好的朋友。2007年6月5日,高某給孔某出具一份欠孔某小車款及勞務費合計15萬元的欠條。2007年8月25日,高某因欠丁某、於某2萬元無力償還找到孔某要求幫忙,孔某念於朋友之情,便為高某墊付還丁某、於某欠款2萬元和為其墊付500元的飯費。而後高某給孔某出具了孔某為其墊付的2萬元欠條一份。2008年6月22日,高某、張某在孔某處購木材核款35,192.00元,並在欠具上簽字。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孔某到鶴崗工農法院起訴,要求高某給付小車款及勞務費15萬元;要求高某給付為其墊付丁某、於某2萬元以及500元飯費;要求高某、張某給付木材款35,192.00元。張某到庭參加訴訟,高某經法院下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故缺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孔某放棄索500元飯費。
法院審理後依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作出如下判決:高某給付孔某小車款及勞務費以及為高某墊付他人欠款共17萬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判決高某、張某給付孔某木材款35,192.0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高某、張某對此款項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高某、張某按比例承擔。
孔某雖然勝訴,可高某已經不見蹤影,面對猶如一紙空文的判決,孔某悔恨當初不該為高某墊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