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6日訊 明明是沒有收到償還的巨額借款,而債務方卻有理有據口口聲聲稱此借款早已償還完畢。憤怒的B女士將債務方訴訟到法院主張其償還欠款,結果法院支持了B女士的訴訟請求。那麼此款究竟下落何處?債務方為何敗訴?近日鶴崗工農法院審理了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
2009年6月17日,鶴崗市某保險公司負責人A某以單位的名義在B女士拆借人民幣21萬元作為理賠預付款,當時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A某、B女士在合同上簽了字,A某並在合同上蓋印了自己單位票據財務專用章。說來湊巧,合同期滿後A某調離外地工作,一直到2011年3月17日,沒有收到欠款的B女士以A某單位未還借款為由訴諸法院,要求A某單位立即給付借款本金並按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利息。在法庭辯論過程中,A某單位委托代理人承認借款事實成立,並聲稱此借款於2009年7月17日、8月17日當時還沒有調離原單位的A某,先後讓單位的兩名會計從公司支出人民幣74萬元、13.6萬元兩次合計21萬元,均交給本單位C某用於償還B女士的借款。並聲稱此次B女士提起訴訟與借款之事相隔一年半的時間,期間B女士從未到A某單位主張權利,如B女士收到借款還繼續對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B女士有觸犯刑律嫌疑,如B女士未收到借款,C某就有職務侵佔行為,同時某保險公司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法庭駁回B女士訴訟請求或終止本案審理。法庭上,雙方各自進行了舉證,B女士提供了借款合同證據;某保險公司提供了還款情況說明和兩名會計的證言證據,某保險公司對借款合同真實性無異議,對借款事實認可,強調結局公章不應是票據專用章。而B女士則對某保險公司的還款說明證據真實性和對兩名會計的證言有異議,認為以上證據只能證實某保險公司已把此款項支出,但是無法證實此款還給B女士。
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借款事實存在,B女士依照合同對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證據確鑿,應予支持,但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利息因未有約定,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所辯該款項已對B女士清償完畢沒有確鑿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等相關條款,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規定之日內償還B女士21萬元借款;駁回B女士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