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9日訊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天審查批准了《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條例》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停靠船只、設置阻水障礙物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放養家禽或家畜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或使用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侵佔或毀壞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種植高杆作物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修建建築物、堆放廢棄物料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取土、挖沙、采石、探礦、淘金、進行爆破作業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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