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22日訊 高層建築等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單位放炮影響交通秩序的,最高罰款1000元。今日,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哈市煙花爆竹的經營和燃放給出了新規范。
《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學習和休息的權利,不得有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高層建築、構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影響交通秩序等行為。違反以上規定的,將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沒收剩餘煙花爆竹,對個人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辦法》規定,10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擴區內。 ’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
(八)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場所。
(九)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
(十)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