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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意見出臺 應發工資包括獎金
2011-12-24 08:06:02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 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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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4日訊 記者昨天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為及時、公正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省人社廳出臺了《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處理意見》,包括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等涉及勞動者利益的諸多方面問題。省人社廳調解仲裁管理處負責人趙宇介紹,《意見》共有13條指導性意見,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過程中比較模糊的問題進行了明晰和界定。

  事業單位人員受保護

  《意見》規定,與已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建立聘用關系,但未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主張比照本單位同崗位聘用制工作人員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相關內容履行並給付待遇的,應予受理。

  趙宇介紹,此項意見是13條處理意見的最大亮點。一些事業單位長期存在著用工不規范問題,應當簽訂合同而不簽訂,使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低收入情況下,沒有依據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此項處理意見,將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加班費爭議舉證倒置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由用人單位參照『關於工資支付記錄保存期限』的相關規定,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期間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證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趙宇說,首先得明確是『誰主張誰舉證』。但考慮到維護處於弱勢一方的勞動者人的利益,處理意見明確了,涉及加班費的爭議,用人單位須提供近兩年內保存的工資臺賬作為證據。但超過兩年的保管時限,則需要勞動者舉證。因此,要提醒勞動者,平時要注意搜集和保管好相關證據,防止利益受到損害。

  『應發工資』包括獎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趙宇表示,此項處理意見是從維護勞動者角度考慮,比如,涉及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按照『應發』工資予以賠償還是按照『實發』工資予以賠償,過去是不明確的。此次明確了標准,就是按『應發』來處理,而且,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