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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今起施行 新建樓房間距至少13米
2012-01-01 06:00:51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洛凡 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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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月1日訊 新的一年來臨,《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1月1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在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等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用地功能無關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在沿江風景帶建設高層建築。

  《條例》同時規定,與新建建築物相對的建築物為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病房樓的,建築間距按新建建築物與相鄰住宅日照間距標准確定;相對建築為其他非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住宅日照間距標准的三分之二。新建建築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小於新建建築檐高2.15倍的,應按照國家強制標准有關日照的規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建築間距,並同時滿足以下間距最低標准。不大於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築位於相鄰住宅北向或北偏東60°,北偏西60°以內,新建建築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於20米;位於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築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於20米。新建建築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於15米。新建建築山牆與相鄰山牆相對間距,不得小於13米新建建築位於相鄰住宅北向或北偏東60°、北偏西60°以內,新建建築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於40米,超過60米的,可按60米確定;位於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築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於45米,超過120米的,可按120米確定,新建建築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於25米,超過50米的,可按50米確定。新建建築山牆與相鄰山牆相對間距,不得小於20米。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