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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布八大民事商事案件 房產商標官司佔大頭
2012-01-14 10:35:3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賈晉璇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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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3日訊 昨天,市法院發布了2011年審結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商場侵害商標權案、財產損害賠償案均“榜上有名”。

  開發公司交房缺手續49名購房者告狀獲支持

  2009年6月19日,鄭某等49人與黑龍江某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鄭某等人從開發公司處購買某小區房屋,開發公司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對商品房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如開發公司未按約交房,逾期超60日後,購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約定最後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開發公司按日向購房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違約金;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開發公司應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開發公司應出示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並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公司不出示證明文件或文件不齊全,鄭某等購房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交房責任由開發公司承擔。合同簽訂後,鄭某等購房人於2009年6月19日交納了購房款。

  2010年1月6日,開發公司通過媒體發布進戶通知,進戶時間是2010年1月10日至20日。鄭某等購房人認為,按合同約定,房屋經竣工驗收合格纔能交付,開發公司既未將工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也未辦理消防、環保等驗收手續,不具備交房條件,拒絕進戶,開發公司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此雙方產生糾紛,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鄭某等人的請求,裁決該公司交付合格房屋,支付違約金。開發公司不服,向市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經市法院調解,開發公司遞交了撤訴申請書,一起涉及49人的集團案件以調撤方式結案。

  廠房主梁裂縫變危房建築商賠償損失

  2002年8月,某上市公司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廠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後,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並投入使用。2008年6月,上市公司發現廠房主梁部分出現裂縫。經鑒定,裂縫主要原因是混凝土強度不足,未達到設計要求。該廠房的可靠性不符合國家現行標准規范,已不能正常使用,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鑒於該工程實測混凝土強度過低,危及到結構的安全性、耐久性及鋼筋和混凝土之間的粘結受力性能,通過通常加固法已難滿足廠房的安全性、耐久性需要,且即使采取全面的加固措施和手段,整個工程的加固周期也長,加固費用甚至超過了重新建設該廠房所需的費用,因此建議將該樓拆除重建。

  根據鑒定結論,上市公司堅持要求建築公司對該樓拆除重建,而建築公司卻主張加固維修,雙方發生分歧。為此,上市公司向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建築公司將該樓拆除重建或賠償經濟損失1200餘萬元。

  經市法院調解,雙方同意以未付的工程款抵付賠償款項一部分。建築公司賠償上市公司420萬元,雙方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股東離職冒名套客戶原公司控告侵權獲勝

  壹盛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原是勝一公司(化名)股東。2009年2月2日,張某退出勝一公司,數日後將勝一公司的資料、印章交給了勝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2009年2月24日前後,其股份由任某接收。勝一公司的老客戶洛陽某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洛陽公司)收到兩份通知,內容為:因公司發展需要,勝一公司於2009年2月18日起更名為壹盛公司,賬號、電話均變更,其中一份加蓋壹盛公司印章。洛陽公司遂將應與勝一公司簽訂的3份合同與壹盛公司簽訂。隨後壹盛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洛陽公司也將應付款記入壹盛公司名下,3份合同的利潤總計為13萬元。

  不久,勝一公司發現,壹盛公司為達到長期佔有客戶業務的目的,私用了本公司的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向老客戶洛陽公司發出企業信息變更通知,並借機與其簽訂了原應屬於自己的訂貨合同。本已說好的合同變成了他人囊中之物,並冒用的自己的名頭,勝一公司拍案而起。為挽回損失,勝一公司將壹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返還合同經營利潤13萬元。

  市法院終審判決,壹盛公司賠償勝一公司損失13萬元。

  “100元”誤寫成“160元”市民要求“將錯就錯”

  2008年6月,楊某與某物流園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不久後,雙方對協議約定的每平方米補償費用發生爭議,楊某稱協議約定每平方米160元,而公司稱,該協議是按政府推進重點項目的要求與楊某簽訂的,為盡快推進項目進展,在協議土地面積差價補償中,公司由應按每平方米60.5元提高至100元,並確定了補償總價。由於打字員疏忽,錯將100元打成了160元,但此項數額及協議總額均系按100元計算所得。楊某僅依據單價打字錯誤而起訴,明顯證據不足,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香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訴,堅持要求該公司按每平方米160元的價格履行協議。經市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楊某撤回上訴。

  賣假冒知名品牌眼鏡合法使用權人獲賠3萬元

  鷺萬達公司通過授權許可的方式,依法成為某注冊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眼鏡商品的唯一合法使用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授權區域內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獨立開展打假維權、訴訟索賠等活動。哈爾濱某鍾表眼鏡商店未經鷺萬達公司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眼鏡商品,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了鷺萬達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鷺萬達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賠償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費用6000元。

  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上榜品牌,其商品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眼鏡店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據此判決,哈爾濱某鍾表眼鏡商店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鷺萬達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萬元。

  單位福利房未按期交工200餘職工人均獲賠1萬元

  2007年6月,巴彥縣某單位准備新建住宅樓,單位職工可優先優惠購買,每平方米低於市場商品房價款200元。徐某等200餘人預購了房屋,交納了10%的預付款。可該住宅樓在動遷過程中遇到阻力,未按期交工,開發商對個別戶型和車庫進行了調整。徐某等部分購房戶對此表示不滿,要求退還預付款。該單位退回預付款,並同意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另行解決。為此,徐某等4人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單位賠償4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巴彥法院一審判決該單位按銀行貸款利息賠償徐某等人1萬餘元。徐某等人不服,上訴至市法院。

  經市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該單位賠償徐某等人1萬元,主動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

  黃金地段房傳言拆遷租客不付房費成被告

  2005年3月2日,陸某與孫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陸某將其位於道外區一處私產房租給孫某,租期20年(200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合同約定,租金每年23萬元,孫某於每年的3月1日前,以支票形式一次性向陸某交付當年租金,逾期30日不交的,陸某有權解除合同(特殊情況,經陸某同意可以延期的除外);雙方可協商變更或終止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孫某經營困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陸某當天將房屋交給孫某,孫某修繕後,將房屋分室出租,獲取租金。合同履行的前5年裡,孫某均按合同約定期限內按時交納了租金。

  2010年,由於租賃的房屋位於地鐵建設的重點地段,有消息稱該地段將要拆遷。孫某沒能在3月1日前繳納當年租金,後孫某與陸某多次就租金問題進行協商,陸某一直未明說孫某可緩交租金。當年12月,陸某以孫某未交納2010年度租金為由,起訴到道外區法院,請求解除合同。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孫某上訴。

  經市法院調解,雙方同意將《房屋租賃合同》履行至2012年5月31日止,如在此期間遇政府拆遷征收租賃房屋,該合同履行至拆遷征收之日止。

  商場銷售侵權商品供貨商賠了10萬元

  廈門全聖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全聖公司)是某眼鏡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2010年8月16日,全聖公司在我市某商場購買司機安全專用鏡一副,該眼鏡的鏡腳、配套包裝盒均標有全聖公司的商標,生廠商是李某經營的某市保聖眼鏡廠。李某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與全聖公司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在生產、銷售的眼鏡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全聖公司認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市法院審理認為,全聖公司合法享有涉案注冊商標用權。李某未經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全聖公司許可,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商標生產經營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同種和類似的商品,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於“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商場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侵犯全聖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仍構成侵權,應賠償全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據此判決,李某停止侵犯全聖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帶有相同字樣的企業名稱,賠償全聖公司10萬元;商場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