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北網1月17日訊 16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工商局了解到,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該局消保處、12315和市各級消協相繼接到50多起因在商場、超市購買包裝食品引發的消費諮詢、投訴,多為消費者以商品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為由,找商家“十倍”賠償。但真正能得到賠償的卻寥寥無幾。哈市工商部門提醒,“十倍賠償”僅限於新食品法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相關規定,消費者維權要依法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訴求。
現象:“十倍賠償”激發維權熱情
“這些食品都是過期的,屬於問題食品,我要索賠。”近日,消費者王先生提著一袋商品來到哈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投訴。經了解得知,原來他去某大型超市購物,共選購了5種不同的食品,包括牛奶、面包、鹵雞腿和香腸等,價值65.5元,這些食品均存在過期或變質等問題,都是問題食品。王先生投訴時,還隨身攜帶著一張報紙,稱根據新食品法有關規定,購買到問題食品可獲得十倍賠償。經調解,王先生獲得十倍賠償。
據12315工作人員介紹,王先生已投訴過好幾次問題食品,是一個典型的“職業”打假人。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其中“問題食品十倍索賠”的條款激發了不少消費者的維權熱情,12315受理的有關食品類的投訴增加了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僅2011年下半年接到的食品類諮詢、投訴就達二三十起,這還不包括一些私底下協商解決的。
哈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表示,在這些投訴的消費者中,有一些人是老面孔,他們對於“問題食品十倍索賠”的相關條款十分熟悉,來投訴時還會拿著報紙上的案例說事,所提供的購物小票上的食品大多數都是問題食品。
調查:打假,有人歡喜有人愁
食品發現問題,可要求十倍賠償,這讓不少消費者誤解,以為消費權益受到侵害就能主張“十倍賠償”。對於消費者“維權”問題,記者采訪發現,有人歡喜有人愁。
“有較真的‘打假人’替我們消費者出氣,是好事。”消費者張先生說,一些不法商家為了牟利,將已過期的問題食品擺上櫃臺銷售,有的消費者被騙了,在維權中還處於弱勢地位;有了“打假人”找商家“麻煩”,商家以後或許就不敢再銷售過期食品了,消費者便可以放心地購買食品。
對於職業打假人“找麻煩”,哈市一大型超市客服經理稱,超市貨櫃上偶爾出現問題食品並不是超市故意擺上去的,一般是因為人手不夠檢查不到位所致,但只要查到了問題食品就一定會立即下架;而職業打假人卻知假買假,明顯是衝著十倍賠償來的,動機不純,有敲詐的嫌疑。近日超市就連續接到5個勒索電話,嚴重乾擾了企業正常經營。
黑龍江聞名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文明認為,目前法律上對“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也沒有明確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法律也沒有規定說不能從事職業打假,法律沒有禁止的那就可以做,因此,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並沒有違法。但對散步捏造虛假事實,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企業、食品信譽造成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工商:食品有問題纔能十倍賠償
王緒坤提醒消費者,在要求“十倍賠償”之前,一定要明確所購買的食品是否已經或是可能,會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經營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錯的意願。如食品賣場引進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從感官上可以判斷食品已經變質卻不撤櫃;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仍然對外銷售。只要消費者發現商家以上行為,在有購買行為之後,無論是否造成人身傷害或是財產損傷都能要求商家履行“十倍賠償”的責任。對於賣場所銷售的產品標簽標注不全或是想買紅豆,卻給了綠豆等類似不會直接對人身造成損害的食品問題,消費者則不會得到“十倍賠償”,最好按照《消法》“退一賠一”的條款進行維權。
鑒於上述情況,哈市工商部門建議各商場、超市,嚴格堅持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對上架食品進行地毯式清查。對快過保質期的食品,設立專區、專櫃,並明示銷售。過期變質的食品必須下架銷毀,不允許退回給供貨商。所有下架銷毀食品必須有銷毀記錄。對以各種方式勒索錢物的不法分子,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