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月21日訊 1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2012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宜下發《通告》,公布了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和禁止燃放的品種及相關注意事項。
首先,哈市建成區內1月16日(農歷臘月廿三)至2月6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1月22日(農歷除夕)全天外,每日6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哈市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場所;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棚戶區、柴草垛堆放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同時,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腳、拉炮、紙手榴彈、摔炮、擦炮、超大禮花彈和單體藥量超過30克的雙響炮等煙花爆竹。
(通告》指出,燃放煙花應當到空曠、開闊的廣場,沿江堤岸或者各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對違反規定的,將由公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