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長王憲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建檔案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城鎮和農村新居工程建設檔案的業務指導,並確定鄉(鎮)建設檔案的收集歸檔方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工作。
第五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是社會公益性的科學技術事業。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納入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並依法建立城建檔案館,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准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城建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准》和《檔案館建築設計規范》,其建設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多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七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城建檔案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地上建築信息和地下管線信息,並實現動態管理。
第八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建設工程、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等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驗收各環節所形成的具體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和圖紙;
(二)人民防空檔案中與城鄉建設相關的項目以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檔案;
(三)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網絡、地鐵、工業、廣播電視等)和有關隱蔽工程的檔案;
(四)建設系統內城鄉規劃、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園林綠化、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等有關業務技術檔案;
(五)城鄉交通、電力、郵政、通訊、鐵路等與城鄉建設有關的檔案;
(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資料、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城鄉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歸檔的城建檔案。
第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一個月內,按照城建檔案的管理范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城建檔案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並對報送的城建檔案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進行查驗。
本辦法第八條(一)項規定的城建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城建檔案,由責任單位負責報送。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未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參加,並按照《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規定驗收城建檔案,對驗收合格的檔案,發放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工程項目竣工檔案合格證》。
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工程項目竣工檔案合格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新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報送。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分維修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有變更的及竣工圖變更超過有關規定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報送。
停建、緩建工程項目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臨時保管;撤銷建設單位的,撤銷前,其工程檔案應當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竣工測量和補測補繪,由普查或者測量單位編制地下管線檔案,並在普查或者測量結束後三個月內報送。
第十三條有關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
第十四條城建檔案的報送與接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接收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登記、整理並編制檢索工具,其中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補救。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城建檔案;不得將城建檔案據為己有;不得倒賣檔案;不得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
第十六條永久保存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整理和裝訂,並定期修復和復制。
第十七條報送、管理的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檔案保護保管的規定。
第十八條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分批向社會開放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身份證、工作證或者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對外利用時,應當逐步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印章的復制件,具有與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城建檔案可以實行有償利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具體收費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城建檔案的報送人和捐贈人,有無償優先利用城建檔案的權利;社會福利機構和學校可以無償利用城建檔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范圍報送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其他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范圍移交城建檔案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記入信譽評價不良記錄。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立卷歸檔的;
(二)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放檔案的;
(四)不及時挽救破損或者變質檔案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省農墾、森工系統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內容中的『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均修改為『城鄉規劃』、『城鄉建設』。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修改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建檔案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城鎮和農村新居工程建設檔案的業務指導,並確定鄉(鎮)建設檔案的收集歸檔方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工作』。
四、第六條修改為:『城建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准》和《檔案館建築設計規范》,其建設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多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城建檔案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地上建築信息和地下管線信息,並實現動態管理。』
六、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網絡、地鐵、工業、廣播電視等)和有關隱蔽工程的檔案;』
第(五)項中的『電信』修改為『通訊』。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歸檔的城建檔案。』
七、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一個月內,按照城建檔案的管理范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城建檔案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並對報送的城建檔案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進行查驗。』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建檔案的報送與接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接收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登記、整理並編制檢索工具,其中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補救。』
九、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十、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范圍報送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十一、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記入信譽評價不良記錄。』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