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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奸妻子被判刑 大慶首例『婚內強奸』有罪判決
2012-02-10 09:31:17 來源:東北網-大慶晚報  作者: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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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10日訊 這是一起離奇的強奸案,男子經過愛情長跑,終於抱得美人歸,但是登記結婚後,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自己的“處女身”。激情遭遇性冷,二人關系惡化,分居長達一年多時間。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了義務”。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離魔爪,隨即報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2012年1月29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丈夫強奸妻子的“婚內強奸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這也是大慶市司法史上首次對“婚內強奸”做出有罪判決。

   1  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

  一縷晨光透過窗簾的縫隙照射在屋內灰白的牆壁上,外面的馬路上,已經開始有了各種車輛的動靜。突然,一聲尖銳的車鳴,驚醒了昏昏沈沈的李雪(化名),她感到自己的頭劇烈地疼,只要稍微一動,身上很多地方都傳來不可名狀的疼痛。

  她身邊躺著的男人,是她結婚證上的丈夫,但是此刻,這個所謂的丈夫,在她的眼裡,簡直就是個惡魔。

  從昨天下午到現在,她仿佛做了一場噩夢,但是身體某處的刺痛,提醒她一切都真實地發生了。

  2011年10月28日14時許,李雪正在單位上班,低頭做著報表,忽然,辦公室的門被推開了,一個身影出現在門口。

  這個人叫陳岩(化名),是和李雪登記一年多的丈夫,也是李雪正在起訴離婚的丈夫。陳岩走過來,一股濃重的酒味從他的身上散發出來,熏得李雪掩鼻側目。

  見來者不善,李雪為避免和陳岩在辦公室吵架,同事看笑話,便隨著陳岩出來了。

  陳岩不由分說,連拖帶拽,架著李雪上了一輛出租車,隨即來到了陳岩的住處。此刻的陳岩,已經被酒精和欲望燒昏了頭腦,失去了理智,他采用威脅、恐嚇、毆打等手段,強行和李雪發生了性關系。之後,他把李雪控制在自己的住處,不讓她出去,更不允許她和外界聯系。

  2011年10月29日早,李雪趁陳岩不備,偷偷溜了出去,向警方報案。

   2  兩口子的事警察憑什麼抓我?

  李雪報案後,幾分鍾的時間,喇嘛甸公安分局民警便趕到現場,將陳岩抓獲。

  民警在抓獲陳岩的時候,陳岩的表情十分驚訝,他問民警:是不是抓錯人了?他根本沒有做啥!當他聽說是李雪報的案時,他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兩口子的事,警察管得著嗎?

  民警給陳岩做完筆錄,又給他補了一堂法律課,詳細講解了什麼叫“婚內強奸”,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的做法,即使是合法夫妻,同樣會觸犯刑律。陳岩聽到這裡,低下了頭。

  原來,2011年10月28日中午,陳岩和朋友聚餐,朋友們大多帶著自己的愛人,只有陳岩一個單身男人,陳岩感覺很孤獨,尤其想到自己已有妻子,卻無人相陪,他更加孤獨。

  陳岩和妻子領證結婚,屈指算來已有一年多時間,但是妻子就是不和他同床,二人始終在分居。眼下,妻子守著“處女身”正在鬧離婚,她已經到法院起訴一回了,法院考慮到二人的婚姻沒有破裂,故沒有同意其離婚請求。

  陳岩越想越生氣,自己喝著悶酒,不知不覺就喝多了,此刻,他只有一個念頭,就是一定要和自己的妻子上一回床,讓妻子盡一回義務。於是,他借著酒勁兒,來到李雪的單位,強迫李雪跟自己回家,在自己的住處,用強迫手段,達到了目的。


   3 老父以死逼婚孝順女賭氣結婚

  “如果不是父親以死相逼,打死我也不會嫁給他。”李雪向民警哭訴。

  原來,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包辦婚姻。

  2009年11月,李雪和陳岩經人介紹認識,一見到李雪,陳岩的眼睛就直了,他開始相信什麼叫一見鍾情,在陳岩的心裡,李雪就是自己的最佳伴侶。

  但是,這只是陳岩的一廂情願,李雪對陳岩很不感冒,用李雪的話說“沒感覺”。陳岩約了幾次李雪,見李雪的態度十分冷淡,便開始琢磨,如何俘獲李雪的芳心?陳岩便把目光對准了李雪的父母,開始下工夫討老人的歡心。

  經過一番努力,李雪的父母開始喜歡這個懂事、勤快的小伙子,開始勸女兒,見李雪的態度很堅決,老父親拿出了撒手?:以死相逼!無奈之下,孝順的李雪答應嫁給陳岩。李雪的父母很高興,但是李雪心裡暗想:結婚了之後再離婚,也讓父母嘗嘗包辦婚姻的苦酒!

  4 堅守“處女地”結了婚再離婚

  2010年10月18日這一天,李雪和陳岩辦理了結婚手續。領取結婚證的當天晚上,陳岩非常興奮,他認為既然登記了,就是法律上的夫妻了,生米已煮成熟飯。

  當晚,他向李雪提出要住在一起,李雪斷然拒絕了他,轉身離開了。此後,雙方關系開始惡化,一年多時間從未在一起生活過。

  2011年2月28日,李雪正式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同年5月9日,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了李雪離婚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但李雪表示堅決要與陳岩離婚。判決於2011年5月24日生效。

  有妻子等於沒有,憋屈不已的陳岩,在2011年10月28日喝酒後,做出了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的荒唐之舉。

  2011年11月25日,李雪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與陳岩離婚。同年12月27日,法院做出判決,准予李雪和陳岩離婚。

  5 爭論焦點強奸罪能否成立?

  由於這起案件的特殊性,引起法律界及民間諸多爭論和分歧。李雪和陳岩是被判離婚了,但是,李雪受到的侵害將如何定性?陳岩的行為如何定性?就陳岩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岩有過錯但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夫妻之間具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論處,與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第二種觀點也認為,陳岩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婚內強奸只有在丈夫強奸妻子的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判決尚未生效,婚姻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等情形中,丈夫的強奸行為纔構成強奸罪。而本案中,陳岩與李雪的婚姻雖然出現不正常現象,但是在法院判決不准予離婚之後,雙方並未上訴,過了上訴期後判決已生效。這從法律上說明雙方婚姻關系恢復到正常狀態,被告人有權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陳岩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雖然雙方屬於合法婚姻關系,但其僅具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無婚姻實質要件,一個結婚證書不應成為阻礙被告人成立強奸罪的當然理由。此種婚姻狀況下,陳岩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應當認定為強奸罪。合法夫妻的婚內強奸案,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就不享有豁免權。


   6 法院判決丈夫被“判三緩三”

  顯然,這是一起特殊的強奸案件,法官們經過縝密分析後認為:被告人陳岩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主觀上違背了妻子李雪的意志。其次,我國《刑法》並未排斥丈夫成為強奸罪的主體。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一款對強奸罪構成要件的表述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強奸罪的行為對象是婦女,婦女包括婚姻內和婚姻外婦女,未排除妻子。

  婚內強奸構成犯罪主要是行為人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結束,夫妻關系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夫妻關系嚴重破裂。此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與強奸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故法院判決構成強奸罪。本案即屬此種情況。

  再次,強奸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後纔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妻子,是對妻子性自主權的嚴重侵犯,應該作為強奸罪加以懲處。最後,強奸罪的客觀方面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本案被告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客觀方面。

  鑒於以上這些原因,讓胡路區人民法院采納了第三種意見,以強奸罪判處陳岩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都是受害者

  在情人節前夕這樣溫情脈脈的日子,講述如此冰冷的一個案子,確實有些大煞風景。但不得不說的是,夫妻倆都是受害者,這樣一場官司,哪有贏家?

  愛情的浪漫與美好,在於兩情相悅;婚姻的持久與穩定,在於彼此舒服。當一見鍾情式的激賞遇上一張“找不著感覺”的冰塊臉,後面的悲劇也就有了伏筆。

  如果僅限於此,還沒有什麼,雙方實在沒感覺,一拍兩散好了,但家長的強勢介入,無疑推波助瀾。古有劉蘭芝,舉身赴清池;今有倔李雪,就是不同房。包辦婚姻的悲劇,讓單方一見鍾情式的浪漫感情從此陰霾籠罩。

  作為身心健全的丈夫,有妻形同於無,享受不到正常婚姻生活的溫暖和甜蜜,陳岩無疑是憋屈的。在這起強奸案中,他是害人者,更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他的悲劇印證了中國那句老話:強扭的瓜不甜。他借助外力,強行摘下婚姻的生瓜蛋,又火候不到,魯莽去踩性的雷區,以致招來牢獄之災,他的教訓是深刻的。

  而無奈遵從父母之命、違心嫁人的李雪,顯然更是滿肚子委屈,當洞房花燭、人聲散盡,面對不喜歡的眼前人,還要生活一輩子的那種痛,恐怕只有她自己清楚。於是,她鬧,她躲,她要逃離!她被丈夫強奸,在法律上是理所當然的受害者,可從另一角度上說,她對婚姻無原則的屈從,不也是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嗎?

  這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有人說,婚姻就像腳上的鞋子,舒不舒服只有自己知道,筆者想要說的是,這雙鞋子,買之前就一定要挑選好,等穿在腳上覺得硌腳了,你會發現,要不要丟掉它,如何去丟掉它,都是一件很糾結、很讓你痛苦不堪的事情。

  所以,請善待自己的感情,善待自己的婚姻,對己、對人都是一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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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