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內容:有錯、無為均問責
問責重點: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
問責方式:限期整改公開道歉共11種
問責程序:啟動、調查、決定、送達等
東北網2月17日訊 領導乾部和公務人員對工作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是長期以來制約我市行政效能提昇的主要原因之一。擬於3月15日起實施的《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將使這一狀況得到有效轉變。《規定》的實施,將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廣大公務人員依法履職,對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強自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問責對象一般工作人員納入行政問責范圍
確定行政問責對象是實行行政問責的前提和基礎。與2007年《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乾部問責暫行辦法》相比,《規定》的行政問責對象范圍更加廣泛,考慮到一般工作人員直接面對人民群眾,其行為對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的影響要比領導乾部更直接。因此《規定》除領導乾部外,也將一般工作人員納入到行政問責范圍。
《規定》第二條規定,行政問責對象包括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中的所有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是指通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授予某種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如市交通運輸局的出租車管理處、市人社局的社會保險局、市水務局的水資源辦。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的委托實施某種行政行為的事業單位,接受委托的事業單位是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行為,如哈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受交通部門委托以該部門名義進行交通執法。
問責情形決策違規執行不力管理不善行為失范
結合我市實際,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影響群眾切身利益需要行政問責的情形進行認真梳理和歸納,《規定》將行政問責的情形分為決策違規、執行不力、管理不善、行為失范四個方面,共計四條三十六項,既注重有錯問責,同時也注重無為問責,並將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作為行政問責的重點。
———違規決策的問責情形。行政機關領導乾部違規決策或者決策失誤應當對其進行問責。第七條共列舉了依法應當決策而不作出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超越法定權限進行決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決策內容違法,決策發生重大失誤,不及時糾正、改正或者調整決策錯誤、失誤或者失當及其他違反規定決策或者決策失誤等七種情形。
———執行不力的問責情形。政府的各項政策、措施能否順利落實到位,目標能否順利達成,關鍵看執行力。目前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執行不力,主要集中體現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第八條共列舉了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影響城市管理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監管不力;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亂檢查、亂收費、亂征收、亂攤派、亂罰款;對上級機關確定的工作目標、交辦的事項和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者行政機關之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弄虛作假,欺騙上級機關或者社會公眾等十八種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問責情形。
———內部監管不力的問責情形。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監督,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機關相關領導乾部對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應當負有責任。第九條共列舉了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未執行相關工作制度;對內部管理出現的問題放任不管;授意、指使、縱容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阻撓、乾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及其他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等五種問責情形。
———行為失范的問責情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范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是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原則、工作程序、辦理規則、言行標准和行政紀律,包括政治、廉政、職業道德、業務等行為規范。《規定》第十條規定了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及其他違反行為規范等六種問責情形。
問責方式道歉通報調離辭職共11種
《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降職或者免職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問責方式等十一種行政問責方式。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規定》第十三條還規定了應當從重處理的六種情形,包括拒絕改正錯誤的;隱瞞事實真相,乾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的;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的。第十四條規定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四種情形,包括主動交代應予行政問責行為的;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問責線索公民投訴媒體曝光等可啟動問責
《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了八項行政問責的案件線索,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檢舉、控告;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上級或者同級人大、政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責建議;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審計、信訪等部門或者機構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等。
結果適用問責不能代替黨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
為使行政問責嚴格按照規范的步驟和方式進行,確保行政問責的正確、及時、有序,《規定》第四章對行政問責程序作了專門規定。行政問責程序分為啟動、調查、決定、送達、公開等程序。為保障被問責人員的救濟權,《規定》還規定了行政問責復核和申訴。
行政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都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在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行政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問責後仍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行政問責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另一方面,並不是對被行政問責人員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甚至刑事處罰,被行政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執行。因此,《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問責人員同時違反政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照相關規定處理;違反黨紀的,移送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