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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交警部門解讀『機動車十大交通陋習』前五名
2012-03-01 17:38:39 來源:東北網  作者:岳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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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十大交通陋習投票情況。

  東北網3月1日訊(記者 岳雲雪) 近期,哈爾濱評出了“機動車十大交通陋習”和“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十大交通陋習”,這些交通陋習看似是一種不良習慣,然而實際上它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直接後果是危害交通安全、擾亂交通秩序、引發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從1日起陸續對“機動車十大交通陋習”進行解讀,希望引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警醒與反思。

 
黑A21C98號本田CR—V轎車“加塞”違法截圖。資料圖

  陋習一:強行超車、加塞搶行

  【現象】在路段和路口這類交通陋習均時有發生。在路段上,有駕駛人在彎道超車的,有越過雙實線逆行超車的,有在機動車右側超車的;路口強超加塞現象更普遍,有的車輛還先在左轉彎車道直行,到路口時強行向直行車道並線,公交車被強超、加塞的現象較多。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評述】“機動車十大交通陋習”征集中,該項交通陋習列居首位,充分說明該項陋習群眾的厭惡程度,開車強超、加塞,給人的感覺是這類駕駛人素質低下,沒有規則意識,只考慮自己方便,不考慮他人感受,強行加塞在別車前面,打破了社會公平,起到了負面導向作用,會讓覺得“吃虧”的人也加入到打破規則的隊伍中來,這項交通陋習還極易引發刮擦交通事故,時常造成交通擁堵,一旦發生事故,強超、加塞車輛都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陋習二:駕駛車輛不避讓行人和作業人員

  【現象】行人在斑馬線上膽戰心驚,機動車旁若無人飛馳而過,這讓行人過街沒有安全感,在道路上的作業人員,就更深受其害,環衛工人接連被撞,一方面與環衛工人自身安全意識不強有關,駕駛人沒養成避讓行人的習慣纔是事故根源。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遇到作業人員應當避讓。

  【評述】斑馬線是行人的生命“安全線”是法律的“警戒線”,斑馬線前停車避讓行人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況且,與機動車的鋼筋鐵骨相比,行人永遠是弱者,駕駛車輛避讓行人,是對生命的尊重。作為駕駛人要想到,你的家人、朋友同樣要走斑馬線,斑馬線上的兒童、婦女可能就是你的妻兒,斑馬線上老人、青年可能就是你的父母和朋友,為了您和您家人、朋友的生命安全,請停下車讓行人先行。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往往要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


 

  陋習三:駕車人和乘車人不系安全帶

  【現象】駕乘機動車不系安全帶的違法行為在現實中多發,在市區內駕駛車輛的駕駛人中很少有系安全帶的習慣,該陋習主要是指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相關規定,在機動車正常行駛中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在車輛高速行駛中,一旦出現意外而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時往往會因未系安全帶而出現意外,造成駕駛人、乘車人受到傷害。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評述】安全帶是迄今為止人類發明的最簡單、最有效的汽車安全保護裝置,世界衛生組織和有關權威機構已經將強制駕乘人員行車時系好安全帶列為最有效的預防和降低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重要措施之一。據不完全統計,全世界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大約有1/4的駕車人由於系了安全帶而幸免於難。數據顯示,正確使用安全帶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當車輛發生正面相撞時可使死亡率降低57%,側面撞車時可降低44%,翻車時可降低80%。系上安全帶,就是這麼一個非常簡單的動作,甚至只要幾秒鍾,就能有效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陋習四:發生輕微事故糾纏不挪車

  【現象】一起責任明確,車損輕微的追尾交通事故,肇事雙方糾纏不清,長時間佔用車行道,造成了一條街的堵塞,甚至一個區域的擁堵。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違反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處罰。

  【評述】發生輕微事故糾纏不挪車已經是形成城市局部交通擁堵的主要原因之一,駕駛人應該更多的了解相關法律程序規定,對責任明顯,能夠協商處理的事故,盡快將車輛開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再協商,對於不能確定責任或損失較大的,要及時報警配合交警部門在最短的時間內拆除現場,防止造成交通擁堵。

 
黑AYD263紅色長城牌轎車違法截圖。資料圖

  陋習五:變更車道不打轉向燈,隨意變道

  【現象】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不打轉向燈,隨意變更車道,在哈爾濱的道路上比較常見,其中有機動車起車時,不打左轉向燈,在道路上行駛時突然變道、在道路上S型駕駛穿梭等,這種行為極易妨礙後側和旁側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急剎車會造成交通擁堵,引發交通事故。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57條規定:變更車道時應提前開啟轉向燈。

  【評述】駕駛機動車不打轉向燈,隨意變更車道也許對於很多市民來說已經司空見慣,尤其是一些新手駕駛人,為搶路口交通信號燈而頻繁變更車道或者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隨意變更車道不僅僅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一種交通陋習,更能夠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名駕駛人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對於這項交通陋習,交警部門正在使用新型攝錄執勤車進行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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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