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25日訊 『醉駕傷人,保險不陪』有望得到終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開車必上險』已經成了一個基本道德。而且,交強險是一種強制險,保險人沒有『想唱就唱』的權利。不是所有的強制都是反人文的,交強險就體現了濃濃的人文關懷。駕駛人出於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態度,也應該積極參保。
胡適先生曾經談過,『保險的意義,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備,生時做死時的准備,父母做兒女的准備,兒女幼小時做兒女長大時的准備,如此而已。』胡適把保險意識當做現代人的必備意識,可如果『只繳費不理賠』,那保險意義何在?交強險更是如此,只繳不賠不僅失卻人文性,而且加重強制色彩,致其漸失人心。
交強險一直有『暴利險』之稱,一個原因就在於:參保強制、理賠不強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中明確了眾多免責條款,比如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不予賠付。駕駛人出於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態度,應該『喝酒不開車』。但這只是駕駛人的自我約束,違背後可以也應該受到法律處罰,但卻沒有必要再受到保險懲罰。
顧名思義,『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體是機動車,這是保險人為機動車所投保的險,不應該受駕駛人的過多限制。也就是說,無論駕駛人是誰,駕駛狀態怎樣,都不影響事故理賠。保險公司設置太多條件,放任下去,誰能保證沒有一天,保險公司也對駕駛人的駕駛技術提出額外要求?保險人買保險,為的是萬一,求的是保障,如果『難時不能擁有太平洋』,那麼何必『平時注入一滴水』?免賠規定擴大化,顯然背離了保險精神。
保險公司可以在投保時,對保險人提出限制條件。比如,對於一些有醉駕、毒駕前科的保險人,提高繳費比例。但是,既然接受了投保,就不應該利用強勢地位,通過或明或晦的霸王條款設置免責條款,讓被保險人先是心痛後是心冷。保險的價值就在於讓保險人明日慶幸今日的選擇,幫助保險人分擔風險。這一意義上,醉駕傷人保險公司也要理賠,具有強烈的人文情懷,是對保險本原的回歸。
需要指出,醉駕也要理賠,不僅於保險人有利,而且於保險公司也有利。現在保險業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免責條款太多透支了公信力。以此為起點,進一步推進保險改革,保險業將會迎來一個艷陽天。
反對派
@pa小放牛:標准惡法,理由有二:1、因醉駕成本低而使得司機酒後駕車概率提高;2、同等保額保險費必然增加,導致守法司機成本上昇。
@HP何宇翔:太扯了。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以當做保險責任?那以後殺人犯行凶之前也去投一份責任險得了。
爭鋒
贊成派
@舉回個慄子:我覺得這個挺靠譜的。以『受害者為大』的思想出發,保險公司提供賠償之後,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一來提供了緊急救援的資金,二來受害者家屬無需為賠償金跟肇事者展開鬧心的拉鋸糾纏。肇事者該負的責任同樣還是要負,逃不掉的。
@路殿下:那些說此條鼓勵酒駕的都是法盲,一方面嚴懲酒駕並入刑,另一方面積極減少酒駕消極後果。相對於酒駕人,受害者多為弱勢,在保險公司免責權和受害者的生命權發生博弈時,自然是尊重生命權!就和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責,機動車也要賠付10%一個道理,道路權讓位生命權!
建議派
@簡之路:保險公司續保保費要有顯著增加。
@虢冉:應該有個前提條件,醉駕者無能力賠償時,纔由保險公司賠償。
@費城的街頭:如果保費不漲,是保護受害人的善法,如果保險公司借機漲價,那是多數人為少數人埋單的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