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31日訊(霍崇斌 金鋼 記者 岳雲雪)《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4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為宣傳貫徹全面加強養犬管理工作,3月31日,哈爾濱市公安機關在中央大街開展集中宣傳活動。
據了解,活動中,民警共向市民發放《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禁養烈性及大型犬種品種介紹》、《個人、單位養犬應具備的條件及應提供的相關材料》等宣傳單23000份。同時,還通過播放音頻、視頻《致廣大市民文明養犬的倡議書》,舉辦圖片展等形式,全面介紹養犬規定,倡導文明守規養犬。
哈爾濱市公安機關將依據《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集中為市民辦理《養犬登記證》;利用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擴大文明養犬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養犬規定;及時受理和處罰違規養犬的違法行為,對違規飼養的犬只進行妥善處置。
據介紹,4月1日至5月30日為警方的調查摸底和宣傳發動階段。5月31日至10月30日,哈市公安治安管理局將會同市畜牧局、工商局、衛生防疫等部門,設立犬只登記辦證機構,為飼養犬只的市民集中辦理犬只登記、辦證工作。10月31日至12月30日,將在集中登記辦證結束後,會同有關部門對未辦理登記證的犬只進行集中清理。同時,對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及時清理佔道售犬,收容遺棄犬、流浪犬,捕殺狂犬。此間,警方將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對違規養犬的行為進行查處,沒收違規飼養的犬只。
哈爾濱市公安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警方將切實按照《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認真履行登記、巡查、處理等職責,規范市民養犬行為,有效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養犬條件:
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有固定居住場所並且獨戶居住的,能夠提交養犬人身份證明、房產和房屋租賃等房產證明的合法公民都可以養。凡單位能夠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飼養地不在對外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及居民區,有確定的犬只管養人員,有犬籠、犬捨等圈養設施,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的合法單位均可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行為規范: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訓練犬只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不得因養犬乾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公共環境衛生。
養犬人在住所內飼養犬只,應當有效控制犬只吠叫。禁止利用敞開式陽臺飼養犬只。禁止在公共樓道等建築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捨、放置犬籠和其他養犬器具,以及實施為犬只梳理毛發、洗澡等行為。
犬只外出活動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或者攜帶,並遵守下列規定:(一)為犬只掛犬牌;(二)用犬繩牽領犬只,犬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三)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四)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員聚集處追逐嬉鬧;(六)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區域:(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區;(二)學校教學區、食宿區,學前教育機構,醫院,少年兒童聚集、活動的場所;(三)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四)賓館、飯店、商店;(五)候車(船、機)廳等公共場所,但符合有關規定的除外;(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閑體育廣場、綠化地帶和公園。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養犬人遛犬時間為每晚19時至次日6時。
法律責任:
登記在冊的犬只傷人後,如果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或者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於犬只有兩次傷人記錄的或者犬只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犬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一)利用敞開式陽臺飼養犬只或者在公共樓道等建築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捨、放置犬籠和其他養犬器具的;(二)未按規定用犬繩牽領犬只的;(三)未按規定使用犬繩、嘴套或者懷抱的;(四)攜犬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五)攜犬進入本條例規定的禁入區域的;(六)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外出的;(七)單位將飼養的犬只轉讓給居民的;(八)居民將飼養的犬只掛靠在單位名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一)犬只有兩次傷人記錄的;(二)犬只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三)犬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四)養犬人有三次違法養犬記錄的。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一)飼養犬只乾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二)驅使、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三)偽造、變造、倒賣養犬登記證書的;(四)抗拒、阻撓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收留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並處以一千元罰款。
組織或者參與“斗犬”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處以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流動售犬或者佔道售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沒收佔道售犬設施,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拋棄或者掩埋犬只屍體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罰款。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給予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處罰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養犬。
對烈性犬、大型犬的整治:
市公安局為貫徹落實《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計劃於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個人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共49種,凡肩高超過50厘米,體長超過70厘米)專項整治活動。已經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居民在整治工作開始前自行安置,沒有安置地或無法安置的,可以交由公安機關留檢所處理。
犬只登記:
在集中登記開始後,養犬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登記網點索取養犬登記材料、簽訂養犬責任書後,攜帶犬只、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免疫、登記、發證(具體登記時間將通過媒體對外公布)。未取得養犬登記證書或者未經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扣留犬只,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