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7日訊 記者4月6日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據悉,隨著城市車輛的增加,停車成了擺在很多市民面前的難題。為解決哈爾濱市停車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近日起草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收費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妨礙或設置障礙影響停車位使用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未按照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標准的,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停車場未經規劃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不得超過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妨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管理員不開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哈爾濱市政府委托的單位采取直接經營、聯合經營或者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管理者。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由產權單位直接經營管理,也可委托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經營管理。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收取的停車服務費,根據停車場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和不同區域,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經營者應當到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按照核准的收費標准收取停車服務費。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准、收費依據和監督電話。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統一使用由哈爾濱市地方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服務費。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保障場內機動車停放的正常秩序。
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網站、書信或者傳真的方式反饋給市政府法制辦。
截止日期: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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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法文衛立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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