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0日訊 8日,哈爾濱市工商局針對哈爾濱市群力新區恆盛豪庭二期12號樓的216戶業主投訴開發商恆盛陽光濱海(哈爾濱)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盛地產)售房存在面積縮水問題進行行政調解。
216戶業主:使用面積與售樓時標注不符
購買該樓盤1單元2002室的陸先生告訴記者,他於2010年8月從恆盛地產買下一套宣傳單上標注的使用面積為37.15平方米(不含陽臺),一房一廳一衛的小戶型期房,共計花費46萬餘元。今年入戶時一進新房發現,房間面積明顯不夠,經過實測和包燒收據面積均顯示33.19平方米,相差近4平米,面積縮小了10.66%。
“我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合同上寫的是建築面積,但當時售樓員拿著宣傳戶型圖介紹和許諾的都是使用面積,進戶後纔發現使用面積變小了。”據業戶們講,入戶後,他們曾因房屋面積“縮水”問題找到道裡區規劃局,在該局提供的恆盛豪庭二期12號樓建築設計圖上看到,恆盛地產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已明確規劃使用面積遠遠低於宣傳單戶型圖所標注的使用面積。同時,負責開展恆盛豪庭二期測量工作的黑龍江農墾匯達測繪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前已進行了初步測量,並將測量結果報給恆盛地產。另外,購房合同為格式條款,只標注建築面積,銷售宣傳期間所提出的使用面積與承諾贈送的陽臺面積,未詳細列出。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在“明知故犯”情況下誘導他們購買,其行為涉嫌虛假宣傳。
恆盛地產:戶型圖僅供參考以合同為准
開發商代表——恆盛陽光濱海(哈爾濱)職業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劉學文認為,恆盛豪庭二期在2010年6月份正式開始銷售,為了趕在銷售之前准備好戶型資料,2010年年初,公司營銷部門自行組織從規劃圖紙上測量小區二期各個房型圖,並標注了房屋的參考使用面積。由於當時是手工測量,沒有把牆體面積計算進去。如果刨除牆體等面積,誤差率就會小一些。所以在房型圖對外推廣中,注明了“本戶型圖所標示僅供參考,最終以政府部門批准的文件及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准”字樣。劉學文稱,目前在未取得面積多退少補的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不能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面積補差。
在整個行政調解過程中,開發商代表認為恆盛豪庭12號樓大戶型誤差小,小戶型偏大些。恆盛陽光濱海(哈爾濱)職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文全表示,與其他戶型相比,12號樓小戶型得房率偏低,故公司出臺了給予小戶型適當補償的方案,但並不存在房屋面積縮水問題。7日,記者在恆盛地產售樓中心看到,該中心工作人員正在對12號樓小戶型業戶進行登記,稱要給予小戶型每戶1.5萬餘元補償。
但劉文全表示,公司與小戶型業戶溝通中,並未得到業戶的同意。而且大戶型業戶也提出要相應補償,目前只能等等看。如果業主認為他們存在房屋面積縮水問題,希望雙方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律師: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恆盛豪庭12號樓全體業戶投訴開發商房屋面積縮水一事,哈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表示,開發商在對外宣傳推廣戶型時,誇大了房屋使用面積。至於算欺詐、誤導還是“縮水”索賠,下一步,哈市工商部門將研究後作出結論。
黑龍江昆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祥臻認為,針對商品房交易中存在的糾紛,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雖然開發商沒有把當時推廣房產的允諾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