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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簽訂購房合同後因個人原因遭銀行拒貸承擔違約責任
2012-04-13 09:53:2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劉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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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3日訊 近日,市民李先生遇到了一件鬧心事,由於其個人信用有不良記錄,銀行拒絕貸款,他只好向開發商退房,沒想到開發商以李先生違約為由拒絕退還他之前交納的30%首付款。對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如果選擇貸款買房,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一定要查詢自己的信用記錄,否則簽訂合同後因此原因遭銀行拒貸,將會承擔違約責任。

  日前,市民李先生看中了一套總價為70萬元的二室一廳新房,由於現金不足,他與開發商簽訂了首付30%的貸款購房合同。但當李先生拿著簽完的合同到銀行辦理貸款時,銀行以其信用記錄不良為由拒絕為其貸款。不得已他找到開發商要求退房,而開發商以其違約為由拒絕退還已交納的21萬元首付款。

  對此,黑龍江孟凡旭律師事務所王洋律師認為,李先生與開發公司訂立的這份合同,意味著他本人承諾要購買特定房屋,開發公司就要替他保留這套房,所以李先生必須在指定時間付款。但訂完合同後,他纔發現自己有不良記錄辦不了貸款,而這不是開發商的錯,所以李先生不能按約定支付另外70%的購房款,就是一種違約行為,開發商有權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

  王洋律師同時指出,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要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已標明違約金就按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要看是否給開發公司造成了損失,但無論怎樣30%的購房款顯然過高,開發商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