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4日訊 連日來,全市物價部門在對哈爾濱市商貿流通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部分企業標價不規范,沒有做到一貨一簽,個別企業沒有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市物價監管局向市民公布10種違價行為,如遇到商場沒有對降價商品使用降價簽、使用未經物價部門監制的標價簽,市民可撥打12358進行舉報,對責令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將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物價部門對位於南崗區的跨越新天地購物廣場檢查時發現,該商店內降價商品沒有使用降價簽,只標注出原價和打折程度,而促銷商品也未標注促銷期限。檢查人員表示,降價商品不使用降價簽是不符合規定的,降價簽上可顯示商品的原價和現價,方便顧客了解商品價格,也方便物價部門監管。物價部門責令跨越新天地購物廣場立即整改。
據悉,截至2日,全市共檢查商貿流通企業390家,責令整改209家。其中,發現問題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未明碼標價(198家),虛構原價、缺斤短兩(8家),其他問題(15家)。
10種違價行為
1.不明碼標價。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標明價格,沒有標價簽和價目表;
2.擅自印制或自制標價簽、價目表。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擅自使用未經物價部門監制的標價簽或價目表;
3.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價。如從事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商品標價簽沒有按規定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未標出規格、等級、質地等;
4.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如賓館在標示房價的基礎上,未向客人明示收取服務費,在為客人拎取包裹、房間訂餐、提供服裝清洗時收取服務費,或飯店在客人結賬時收取未標明的餐位費、開瓶費等;
5.標示的價格折扣與實際不符。如商場標示全場2折起,而經檢查發現其所銷售的商品沒有2折的商品;
6.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沒有使用降價簽或價目表。如商場降價商品沒有使用降價簽,以及未標明降價原因、起止時間、原價和現價等;
7.混餚原價與現價。如商店以廠家進貨進的吊牌建議零售價作為原價。銷售商品時標出原價×××元,現價×××元,其原價從未銷售過,並且不能提供原價商品交易記錄,或者不能提供有關核定原價的資料;
8.使用欺騙誤導性標價宣傳用語。如通信公司標示預存話費400得400再降400欺騙性誤導標價的宣傳用語,或以誇大其辭、意思模糊的用語宣傳,如“市場最低價”、“驚爆價”、“特價”、“出廠價”、“零點利”等;
9.使用未經物價部門監制的標價簽。如品牌服裝使用廠家供貨時的吊牌價格作為標價簽,未經物價部門對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監制;
10.捆綁銷售並強制提供服務。一種服務可以分解多個項目和標准的,經營者沒有標示每個項目和標准。如婚紗攝影廣場提供的攝影服務,每一項服務中化妝、婚紗、道具、景點門票、底片、租車等沒有單項價格,而是籠統的標出總價格,提供服務多少沒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