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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制訂新條例緩解停車難 拒不恢復停車場的可查封
2012-05-13 08:56:14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董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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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3日訊 為加強停車場管理,有效緩解停車難,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並於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將全市停車場及停車泊位全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同時規定停車場『應建必建』。

  路面與人行道停車統一管理

  《條例(草案)》理順了停車場管理體制,將原由城市管理部門管理的人行道停車泊位劃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同時規定,市政府要建立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實行相互協調配合的停車場管理體制。另外,轉變了停車場監管方式,規定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專用停車場管理實行備案制度,考慮到道路停車泊位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其自身掌握停車泊位情況,因此對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沒有作備案規定,只要求經營者按時報送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情況。

  公共停車場可授權委托經營

  為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實現停車場規模化、專業化管理,避免個人承包、分散式經營模式的弊端,《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采取政府授權、委托、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管理者。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由政府委托的單位統一經營。同時,為加強停車場規范化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各類停車場管理規范,實行停車場信息化管理等內容。

  拒不恢復停車場的可查封

  《條例(草案)》還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為了嚴格執行配建標准,保證『應建必建』,對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標准的,規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者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為有效解決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這一突出問題,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了強制措施,對逾期不恢復的,自責令恢復之日起,按改變用途停車位數,每停車位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拒不恢復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改變用途的停車場采取查封措施。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