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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車而逃等成執法難題 『醉駕入刑』還需增強威懾力
2012-05-15 09:02:51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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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5月15日訊 省交警總隊最新統計數字顯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全省共查處酒後駕駛2706起,較去年同期下降32.8%,其中,酒後駕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97起,造成44人死亡,95人受傷,同比事故起數減少25人,下降20.49%;醉酒駕駛事故上昇10.71%。醉駕入刑實施一年,有喜也有懮。為此,記者深入了解了我省醉駕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交警部門剖析了目前我省醉駕事故的原因及如何改善的辦法。

  高學歷人員犯罪比例高

  民警取證手段單一

  據介紹,近一年來我省受理並審結的醉駕案,多呈現輕微交通事故比例高、學歷高等“五高”特征。一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比例高,多體現為車輛追尾、刮蹭及碰撞護欄;二是凌晨、夜晚發案比例高;三是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200mg/100ml區域發案比例高;四是高學歷人員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與守法自覺性、安全意識不成正比,其中高學歷人員犯罪比例近40%;五是春節前後農村及城市邊遠地區發生醉駕事故高。

  醉駕入刑實施一年來,酒駕司機逃避酒精測試的現象頻發。被查獲後,有的緊閉門窗,躲在車內長達幾個小時;還有的聲稱患有傳染病試圖嚇退交警,找人頂包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據省交警總隊交通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省在醉駕取證上存在提取證據時法律手段單一、證據不充分的現象。查處中僅有對駕駛員一人進行訊問筆錄及乙醇檢驗報告單等單一證據,沒有相關其它證人證言及民警表述查處時情況的書證及查處時相關視頻資料等重要證據,導致交警部門在起訴過程中有多次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發生。

  取證合法也面臨挑戰。在證據的取得上,將醉駕從行政處罰“昇格”為刑事處罰後,對執法機關的執法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證據的取得更加嚴謹和規范。但從目前的規定來看,尚缺乏全國統一的執法標准。根據以往公安機關查處酒駕違法行為的情況,不排除有駕駛員在被查處後不承認自己是司機,有的駕駛人員在遠處看到交警棄車而逃,甚至對送檢樣本提出質疑。

  每個醉酒者的體質不盡相同,酒精耐受度不同,在剛剛達到醉酒的標准時,如不能第一時間對其進行血液檢測,很可能會導致當時醉酒的違法者在血液檢測時已達不到醉酒的標准。目前我省部分地(市)還沒有設立采集血液樣本的部門,那麼采集的血液樣本就可能因路途遙遠,在送檢途中出現揮發。如果犯罪嫌疑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血液樣本因長時間存放,使得重新檢驗後酒精含量達不到醉酒的標准,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制裁的情況就會發生。

  集中司法資源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我省公安交警部門共處理醉酒駕駛案件642起,移送檢察院449起,移送率69.96%,檢察院起訴480起,起訴率74.84%,法院判決218起,判決率33.61%。

  各地公安交警部門按要求在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3日,並在3日內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但我省檢察機關的辦案要求不統一,有的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時必須走報捕程序,不允許直接起訴;有的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後再移送起訴。而且起訴和判決的時間相對長。目前在辦案件大部分為等待移送,比如2011年9月28日發生的王光醉酒駕車案,2012年1月12日檢察院纔予以起訴。

  有關人士建議盡快建立公安、檢察院、法院聯席會議制度。在現行刑事司法政策前提下,公檢法對醉駕等危險駕駛行為進行依法嚴管應形成共識,集中各方司法資源,加強對這一犯罪行為的預防、查處、打擊和教育力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就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和交流。開闢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綠色通道,提前介入,快速移交,快速審批,盡量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堅持“零容忍”

  檢查酒駕成常態

  雖然有難度,但公安交警部門將加大力度嚴格查處酒後駕駛違法犯罪行為。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門將把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作為常態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管理措施和工作考核制度,把責任落實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中,堅持“零容忍”執法意識,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地嚴格落實“三個一律”和“三個嚴禁”的工作標准,即醉酒駕駛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一律行政拘留15天,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的,一律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嚴禁免予處理、嚴禁降格處理、嚴禁降低標准處理。常態化管理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各地在整治酒後駕駛工作中,實行全警動員,將常態化管理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相繼部署開展了“全國統一行動日”、“全省統一行動日”、“春運期間整治酒駕”、“異地執法”等行動,確保“酒駕”的逐步減少。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