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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法院推出二十七條便民措施 百姓打官司更便利
2012-05-24 09:07:45 來源:東北網  作者:岳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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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4日訊 (記者 岳雲雪)為發揮法院服務功能,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了27項便民措施。市民可隨時登陸哈爾濱中院網址:hebzy.hljcourt.gov.cn或撥打電話:0451-82377005進行諮詢。

  據介紹,此次制定的便民措施包括便民諮詢、便民立案、便民審理、便民執行、延伸便民服務以及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等6大方面。在原有便民設施的基層上,法院進一步推行人性化服務,在立案大廳提供專門場所供當事人涉訴期間臨時休息,設立顯示屏、觸摸屏等設施,進行信息公示,並提供立案流程等信息查詢、違法違紀舉報途徑等內容。

  此外,最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新推出的便民審理內容,這部分包括了8條具體實施辦法,法院繼續深化便民服務,同時加強訴訟指導,進一步落實審判公開,增強了司法透明度,將訴訟程序各個環節公之於眾,陽光下操作,實行案件繁、簡分流,對於簡易案件,依法能調解的,當即調解;可以速裁的,當即速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盡量簡化訴訟程序,方便當事人訴訟。

  同時,法院將進一步擴大救助范圍,依法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下崗職工、民工和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根據具體情況實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司法救助,幫助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

  附:具體內容

  一、便民諮詢

  1、開展便民法律宣傳和法律諮詢活動。重視對農民工、下崗職工、老弱病殘、偏遠地區群眾、危困企業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經常性地開展送法下鄉、送法入企、送法進社區、送法上工地活動,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

  2、開通法院對外網址。公開案件開庭信息、裁判結果、執行進程等人民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審判動態。

  二、便民立案

  3、推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向涉訴群眾發放《訴訟風險提示書》,幫助當事人了解訴訟風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減少群眾不必要的損失。

  4、改善立案、信訪接待條件。在接待場所設立等候休息區、提供飲用水、公用電話、服務箱等設施,放置法制類報紙或宣傳冊,供當事人閱覽,充分體現司法活動的人文關懷。

  5、在立案大廳設立顯示屏、觸摸屏等設施,進行信息公示,包括公示《訴訟指南》、提供立案流程等信息查詢、違法違紀舉報途徑等內容。

  6、提高立案效率。在嚴格執行立案、審批、轉出等規定期限的基礎上,壓縮流轉時間,維護當事人的起訴權。當事人提供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法定時限內盡快辦理立案手續;起訴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事項。

  7、認真核查、及時答復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維護當事人的訴前財產保全的請求權。

  8、路途遙遠的市、縣的當事人上訴費交納可以采取郵寄方式,或者由一審法院代收與卷宗一並上繳的方式。

  9、對於老、幼、病、殘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引導其到立案窗口優先立案。

  三、便民審理

  10、落實『訴訟權利、訴訟義務』告知制度。將訴訟程序各個環節公之於眾,陽光下操作;發放舉證須知,做好庭前舉證指導,履行法官的釋明義務。在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時,應附辦案人員姓名、辦公電話等,方便當事人聯系溝通。

  11、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巡回審理,增加就地辦案的比例,減少開庭次數,解決『跑不起』問題;提高當庭宣判率,嚴格審限,解決『拖不起』問題。

  12、對於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調取;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所必需的證據,法院可以指導當事人或依職權及時調查收集。

  13、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方面的積極作用。

  14、裁判文書用語要力求通俗、簡潔、易懂,讓當事人能夠明白;要說理透徹,論證充分,讓當事人能夠信服。

  15、實行案件繁、簡分流,對於簡易案件,依法能調解的,當即調解;可以速裁的,當即速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盡量簡化訴訟程序,方便當事人訴訟。

  16、對因特殊情況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參加開庭的當事人,經核查屬實後,可以預約在節假日或午休、夜間等工作日以外時間開庭,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方便。

  17、做好立案、審判工作的銜接,確保案卷及時移交,同時嚴格審限管理,規范案件延長審限條件,在法定審限內盡可能減少案件實際審理天數。法律關系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的審限要控制在三個月之內。

  四、便民執行

  18、嚴格執行訴訟收費制度,不得擴大收費標准和范圍,不得變相向當事人收取其他費用。

  19、實行在執行各階段的答疑制度,將執行程序的各個環節公布於眾。

  20、將執行和解工作貫穿整個執行過程,抽調專人對有和解可能的案件進行和解工作。

  五、延伸便民服務

  21、申訴必理,聽證公開,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22、每周設立固定的院長集體接訪日,有訪必接,認真受理和解決當事人信訪問題,並限時回復處理結果。

  23、實行判後答疑釋法制度,重視和維護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的知情權。對於矛盾突出,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的案件,從案件受理、審判到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做好釋法解疑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

  六、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24、依法對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下崗職工、民工和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根據具體情況實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司法救助。

  25、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系盲、聾、啞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上述人員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對於被告人確因生活困難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也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6、方便年邁、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及其他受限制的當事人參加庭審,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開庭的地點不受限制。

  27、對追索扶養費、撫育費、贍養費案件和勞動報酬案件,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等弱勢群體或民生類案件,應優先執行。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