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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十大不文明行為處罰標准:隨地吐痰拒不清除罰50元
2012-05-29 09:13:02 來源:生活報  作者:王焱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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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5月29日訊 25日哈市治理“臨街商家門前髒亂”開出首張罰單後,意味著“文明你我他、清潔在我家”淨化門前環境活動進入處罰階段。28日,哈市城管局就亂貼亂畫、亂扯亂掛等十大不文明行為,公布了具體的處罰標准,並一一進行解讀。據悉,十大不文明行為的檢查執法主體為哈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與各區執法局,市民也可通過12319城市管理監督熱線舉報。

  -亂貼小廣告最高罰50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十六條:禁止在主要街路臨街的門、窗玻璃上張貼小廣告,懸掛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物品。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陽臺外亂扯亂掛最高罰20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十四條:在屋頂、陽臺外和窗外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的設施,堆放、吊掛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將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道路上亂堆亂放最高罰300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或者堆放物料、設置攤點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強制清除或者扣押佔道物品,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戶外禁止亂設牌匾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准。戶外設施設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再毀綠按樹木賠償費雙倍罰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四十七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地亂倒污水,違反規定的,責令自行清除,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綠化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剝皮、挖根或者向樹木根部傾倒危害樹木生長的物質造成樹木損壞的,處以樹木賠償費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亂扔紙屑拒不清除罰5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四十七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地亂倒垃圾、殘土、冰雪,違反規定的,責令自行清除,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等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50元罰款。

  按照《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不得在綠地內傾倒垃圾、堆放冰雪,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店外經營最高罰50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十六條:不得在街路兩側及廣場周邊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露天燒烤拒不改正將被停業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四十七條:在居住區內和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車輛維修清洗、廢品收購、門窗制作等經營加工活動,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按照《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餐飲商家不得露天燒烤食品,違反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按照《道路條例》第五十四條:在城市道路上衝洗車輛、拌泥漿、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蝕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照《道路條例》第五十四條:建築施工未按規定圍擋,挖掘城市道路現場未設擋護設施、安全警示燈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單側堆放,棄土清運未日產日清,影響通道暢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車外拋物最高罰20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第四十七條:從機動車內向外拋棄廢棄物,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霓虹燈修護不及時最高罰500元

  處罰標准——按照《衛生條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出現污損的,應清洗修繕;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應及時維護,違反規定的,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