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30日訊 《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即將在5月31日實施。29日,哈市防煙辦召開工作會議,明確控煙執法、檢查、處罰標准等如何實施,這預示冰城控煙之戰正式打響。哪些場所完全禁止吸煙,禁煙場所看到吸煙行為如何處理……哈市衛生局地病辦主任張偉晶就《條例》進行了解讀。
張偉晶說,《條例》適用於道裡、南崗、道外、香坊、平房、松北6個區。幾乎所有的公共場所都開始禁止吸煙。其中包括,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外場所室內外區域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
大中專院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院(老年公寓)、療養院、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場所;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企業營業場所;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侯室、錄像廳(室)、歌(舞)廳、游藝廳(室)美容(發)室、網吧、彩票銷售網點、旅館、餐飲場所室內禁止吸煙。
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內區域除在室內禁止吸煙外,在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也禁止吸煙。在旅店、餐飲的室內場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劃定樓層、包房,期滿後全面禁止吸煙。『管理禁煙,即使有再龐大的執法隊伍也無法對所有場所死看死守,所以必須將執法與公眾參與監督結合起來。』張偉晶說。
《條例》實施以後,主要有行政執法和公眾參與方式。哈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組織多部門聯合執法以及對國家機關、駐哈機構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在接受群眾舉報、投訴後到達現場進行處理。公眾也可以參與管理,市民在禁煙的公共場所見到吸煙人可以進行勸阻如果吸煙者不聽勸阻,有權要求場所管理者或所有者履行職責,如管理者拒絕履行職責,也可以舉報投訴。
禁煙場所的經營者或是管理者,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舉報、投訴電話;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勸吸煙者停止吸煙;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對不聽勸阻並影響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條例》規定:出租車、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在車船內吸煙的,乘客有權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乘客有權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終止乘車船、免付車船費。乘客在出租車、公共電汽車、輪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的;駕駛員和其他乘客有權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要求其離開,在禁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阻的人,將處以2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
張偉晶說,立法中吸取了以往的失敗教訓,在條例中規定了防煙辦由政府統一領導,衛生部門具體組織、協調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分頭負責的實施機制。具體執法工作由9個市政府所屬部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體育、旅游、民政、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衛生、機關事務)、3個執法機構(公安網絡監督、治安管理、公安消防)、6個中省直單位和企業(金融、郵政、通信、供電、機場、鐵路)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