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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審議通過 物業糾紛可調解仲裁
2012-06-01 08:03:55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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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6月1日訊 物業擅自棄管,三年不得在本市再從業;業主禁養大型犬,住宅改商服須鄰居同意……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今日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在深入廣泛征詢民意的基礎上,《條例》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建議,與原來的內容相比作出較大調整和修改。《條例》通過後,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老舊住宅

  納入物業管理

  據介紹,現行的《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是2004年制定的,國內的物業管理法規都局限於市場化物業管理的單一模式,對於其他模式都沒有相應規定。哈市有20餘萬戶的老舊住宅沒有實行物業管理,影響了市民的生活質量。根據哈市市委提出的“大物業、全覆蓋”的要求,《條例》在進一步完善市場化物業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將無人管理的老舊物業納入進來,作為新的物業管理模式加以規范。同時,還規定了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模式,使哈市物業管理形成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業主自行管理三種模式並存的新格局,填補了法律的空白。

  物業棄管三年不得再從業

  原法規僅把哈市住房局作為物業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管理體制構建不合理,主體嚴重缺失。

  對此,《條例》中提出物業管理重心下移,將部分管理權下放到區縣(市)、街道辦事處,規定了市、區縣(市)、街道三級物業管理監管主體,明確了各級監督管理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具體負責轄區的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而物業擅自棄管的,三年不得在本市再從業。

  明確業主九大類禁止行為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管理物業的決定和執行組織,對於保障業主權利,提高物業管理水平至關重要。但目前哈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組建滯後。為此,《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針對有些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稱職,甚至謀私、侵害業主利益等情況,《條例》規定業主大會可以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

  為規范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條例》明確了物業使用中的九大類禁止行為。其中包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等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擅自佔用、損壞或移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等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佔用消防通道、損壞消防設施設備;隨意堆放、傾倒垃圾,擅自佔用、損毀綠地,或在設施上吐痰、刻畫,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違反規定行為。

  多元化解決物業糾紛

  備受關注的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條例》規定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後,由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消防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批准手續。而對業主出現違規行為的,《條例》規定,將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予以勸阻、制止,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此外針對維修問題,《條例》規定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應急維修資金,明確了在發生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維修時,可以先行啟用應急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物業管理中產生的矛盾糾紛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不僅程序復雜,而且耗時耗力。對此,《條例》明確了調解、仲裁機制,規定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將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行業協會等組織起來共同參與,形成多層級、多元化的調解機制。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