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5日訊 自己招來的“金鳳凰”,落戶到別“家”,以實現互利共贏……這種“飛地經濟”的發展模式,已經納入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日前,《牡丹江市飛地經濟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今後,“飛地項目”產生的稅收,實行按比例在兩級或同級政府之間分享;主要經濟指標,按稅收分享比例或雙方商定比例進行核算。
“飛地經濟”是指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雙方政府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把“飛出地”方的資金和項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隸屬的“飛入地”方,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和稅收分配等合作機制,從而實現互利共贏的持續或跨越發展的經濟模式。《牡丹江市飛地經濟管理辦法》所提的“飛地經濟”是指在牡丹江市行政轄區內,打破縣(市)區行政區劃限制,把項目放到異地的行政區域內,通過創新稅收分配、指標考核和土地使用等利益共享機制,從而實現互利共贏跨越發展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模式。適用范圍是牡丹江市行政轄區內的“飛地”項目,尤其鼓勵將項目落入各級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園區。
《牡丹江市飛地經濟管理辦法》規定,今後,跨縣(市)區域入駐的新招商引資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產生的稅收,實行按比例在兩級或同級政府之間分享,並在每年年終由市財政通過結算進行劃轉。飛地項目的分享比例為,第1年至2年,企業稅收100%歸招商縣(市)區(或市級);第3年至5年,企業稅收由項目落地開發區或園區與招商縣(市)區(或市級)按3?7比例分成;從第6年開始,按5?5比例分成,或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牡丹江市飛地經濟管理辦法》還確定了指標分享原則,即GDP、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工業增加值、產品銷售收入、進出口總額等主要經濟指標,按稅收分享比例或雙方商定比例進行核算,分別納入飛地項目所在地及招商縣(市)區(或市級)考核口徑。在土地使用上,對飛地項目用地價格低於土地實際成本的,項目主體投產後,用實現的稅收分成進行補償,3到5年以內不能補齊土地開發成本差額的,由項目主體用現金或資產置換等不同方式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