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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2-06-12 07:02:0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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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2日訊 11日,《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規定,違法加工使用“地溝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小作坊”需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食品攤販不得用油印紙張包裝直接入口食品;校外托餐機構實行分餐制,食品留樣48小時以上。

  “地溝油”:

  違法加工使用

  或追刑責

  為防止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條例(草案)》規定,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食用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違法加工“地溝油”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提煉加工的食用油脂和用於違法提煉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提煉加工的食用油脂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使用“地溝油”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依法吊銷許可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作坊”:

  建食品出廠檢驗制度

  《條例(草案)》規定,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隔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屬於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使用的食品添加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專櫃存放、專簿登記、專人添加;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後,應當清洗乾淨,必要時進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等。

  小作坊實行質量安全承諾制度。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並如實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食品攤販:

  不得用報紙等包裝直接入口食品

  食品攤販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應遵守下列規定: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場所和時間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從業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從事食品制售活動的,還應佩戴清潔的手套;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和貨架應當清潔、衛生;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或者非食品專用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將散裝食品的名稱、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等。

  “小飯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發證

  校外托餐機構應依法取得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校外托餐機構服務許可證。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餐飲服務場所環境整潔、衛生;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實行分餐制;實行食品留樣制度,每份樣品不少於100克,並保存48小時以上。

  餐具消毒單位:

  使用合格洗滌劑和包裝材料

  申請餐飲具集中消毒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衝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於居民樓內,總面積不得小於200平方米;具備滿足消毒和滅菌工作所需要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環境清潔;生產布局合理,按工藝流程分為回收粗洗間、清洗消毒間、包裝間、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鼠、防蟲、防潮等設施。違規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獲得食品相關產品許可證的洗滌劑、消毒劑及包裝材料;已消毒的餐飲具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當分開存放;生產的餐飲具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生產的餐飲具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