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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執行校車新條例 七座以下校車停止使用
2012-06-18 09:22:18 來源:東北網-大慶日報  作者:李楠 李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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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8日訊 6月14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按照國務院第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市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駕駛人在7月5日前,需到車管和教育部門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據交警支隊法制科科長傅珺介紹,新規要求,校車是指依照該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也就是說,7座以下車輛,不能申請辦理校車手續,也不符合校車要求。

  客運企業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學校、教師、監護人都對校車安全負有責任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時,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校車要有統一的停車指示標識

  按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據悉,准備提供校車服務的經營者,其從事校車服務的車輛必須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擁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擁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7月5日前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校車的標牌上,還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的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的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同時,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禁止提供校車服務。

  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在達到報廢標准時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時,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

  校車正式運行後,必須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還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同時,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駕駛人要提供書面申請和證明

  25周歲以下、有傳染疾病等均不符合要求

  在條例中對校車駕駛人資格,也有著明確要求。

  首先,准備駕駛校車的司機,必須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至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據悉,我市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在7月5日前,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在四縣提供校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到縣交警大隊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在市區提供校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最高時速80公裡

  停車時後車應當等待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裡,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按限速規定行駛。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裡。  


  行車聽從指令

  照管人員全程監管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隨車照管人員的履行職責,也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學生在上下車時,照管人員需要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學生上下車秩序;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照管人員應當制止校車開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由照管人員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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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