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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
2012-06-18 10:26:25 來源:東北網  作者: 韓錫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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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國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從實踐角度講,由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也的確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促進了審判工作順利開展。

  筆者所在的蘿北縣人民法院現有人民陪審員13名,是2009年9月,按照最高院有關增補人民陪審員的規定根據有關程序進行增補的,截止至發稿時止,經過一年半運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期間人民陪審員共參與陪審案件93件,其中民事案件57件,調解、撤訴46件,調撤率達80.7%;刑事案件36件,其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13件,全部調解結案;以上案件無一上訴和發回重審改判。綜合來講,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為:

  一是充分發揮“審判員”的作用

  陪審員在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克服法官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彌補法官的不足,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特長,與審判人員取長補短,使審判工作更加貼近民情民意,貼近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准則,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以增強法院裁判的社會公信力和認同感,更好的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充分發揮“調解員”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多數都來自於基層,與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輿情社論。還有一部分陪審員平時就參與一些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可以說是這方面的行家裡手。由人民陪審員配合和參與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可以更大限度地將各種矛盾化解在基層,最大程度的實現案結事了。如劉某訴林某離婚一案,在庭前調解時,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已經達成協議,但就孩子的撫養權爭執不下。開庭時,我們邀請了擔任社區書記的李秀同志共同參與案件審理,李秀同志運用自己從事社區工作多年來的經驗,抓住當事人心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使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此案順利調解結案。

  三是充分發揮“信息員”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親自參加案件的審判活動,能夠直接了解具體案件的審判裁決過程,可以以案說法,向更多的人講解和宣傳法律,讓更多的群眾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增強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利於人民法院公正、廉潔社會形象的樹立。另外人民陪審員來自群眾,熟悉群眾的生活,了解群眾的呼聲,可以更為真實和及時的向法院反映群眾訴求和法律需求,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的溝通協調作用。如我院在鳳翔鎮政府工作的人民陪審員李建軍同志根據自己工作轄區群眾的提議,建議法院適當開展法律宣傳活動,以豐富群眾的法律知識。我院接受建議,組織開展了“送法進萬家”系列普法宣傳活動4次,受到群眾好評。

  四是充分發揮“監督員”的作用

  陪審員由人大任命產生,同時也要接受人大的監督,這是人大對法院工作行使監督權的有力措施,也是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在審判過程中,人民調解員實實在在地參與具體的案件審理,法官的所有執法行為和法院的整個裁判過程都處在陪審員的視線范圍內,直接接受陪審員的監督。對進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識,提高辦案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具有積極、重要的作用。

  五是充分發揮的“技術員”的作用

  法官對於法律知識雖然駕輕就熟,但在審理一些人身損害案件、假種子和假化肥引起的坑農害農案件、醫療事故案件時,對於案件所涉及到的專業知識就難免不太熟悉,此時,邀請具有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不但有利於發揮陪審員的技術特長,而且還有利於彌補法官審理案件中專業技術知識的缺失,使其專業技術知識與法官的法律知識互為補充,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如我院一名來自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陪審員就多次參與我院一些涉農案件的處理,並均取得較好效果。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