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6月29日訊 去年失業保險金漲了,今年還會不會漲?近日,齊齊哈爾市越來越多的市民關注失業保險待遇。28日,記者就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哪些人不在申領范圍及調待等問題采訪了市失業保險管理處主任趙鵬。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人,由於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需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人員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纔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齊齊哈爾市對申報失業保險金流程有嚴格規定,先是參保單位上報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前需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遞交申請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失業人員待遇及享受期限後,失業人員本人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居住地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於次月在龍江銀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相對應。
此外,自去年11月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始為失業人員辦理參加職工醫保和大額補助醫保,並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失業人員並非都可以領失業保險,有五種情況不能申領,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是重新就業的;二是應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是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近幾年,齊齊哈爾市為提高失業人員生活水平,已五次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准。目前,齊齊哈爾市市區失業保險金標准已從2003年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490元,縣(市)每人每月420元,居全國中上游水平,據悉近期,齊齊哈爾市不會再上調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