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2日訊 為規范加強人行道上機動車停放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環境,交警等相關部門近期對擅自在車行道、人行道設置障礙物,私設停車泊位、違法停放及擠佔公交站臺停放車輛等進行清理整頓,並對哈市佔道自用停車場進行重新登記、審核。交警部門表示,對未按期限自行消除違法行為或未重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上限處罰。
清理人行道擅設車位鎖隔離樁
據交警部門介紹,此次清理范圍包括:擅自在人行道設置車位鎖、隔離樁、欄杆及其他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障礙物;擅自在人行道邊石下搭建的木板、鐵板、混凝土等各類供車輛通行的臨時道口設施;擅自設置停車標志牌或施劃停車泊位線等。同時,對在十字路口、網狀線、人行橫道線、公交站臺、未預留3米以上行人通道、佔用消防通道、盲道、無障礙通道的違法停車行為及公交車不進站臺路中上下客行為等,交警部門將通過『貼、鎖、托』的方式加大查處力度。
佔道停車場需重新登記審核
據介紹,全市各交警大隊於本月初已組織開展對轄區各街路的摸排工作,並通知要求沿街單位、居民在7月1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各類障礙物和佔道設施,撤銷擅自設置的停車標志牌,駛離未按泊位線停放的車輛。
工作中,交警部門對沿街單位以前辦理過佔道自用停車場,已設置停車場標志、標線的,經現場認定、滿足現行辦理道路專用停車場條件的,采取書面通知的辦法,限期15日內重新辦理停車場手續,到期未辦理的,將處500元罰款,撤銷其停車場標志,並對停放車輛行為進行處罰;經現場認定,達不到道路專用停車場設置標准的,書面通知其限期3日內撤銷其停車場標志、標線,逾期將對違停行為進行處罰,對逾期未撤銷的依法處以1萬元罰款。對以前未辦理過道路自用停車場手續,擅自設置停車場標志或標線的,依法處以1萬元罰款;經現場認定,滿足辦理道路專用停車場條件的,書面通知其限期15日內重新辦理停車場手續,到期未辦理的,對違停行為進行處罰;經現場認定,不能達到道路專用停車場設置標准的,書面通知其限期3日內撤銷其停車場標志、標線,逾期對違停行為進行處罰。
同時,對具備停車條件沒有沿街單位的人行道,根據停車需求,由轄區大隊填寫增設交通設施申請表,設置為公共免費停車泊位,以規范停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