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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2012-07-17 14:13:56 來源:東北網  作者:蔣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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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鑒定就是利用醫學、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征,判斷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是親生關系的技術。

  近幾年來,在司法實踐中,親子鑒定的越來越廣泛,不僅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外,越來越多的鑒定機構均收到許多個人關於親子鑒定的委托,一般多用於1、辦理移民;2、子女戶口登記;3、失散子女的血緣鑒定;4、被領養的孩子尋找親生父母;5、幫助尋找失散的家庭成員;另外在民事訴訟中需要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也非常普遍比如說:1、幫助婦女從孩子生父處獲得子女撫養費用;2、幫助父母親取得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和探視權;3、試管嬰兒的血緣鑒定,鑒別經體外授精獲得的試管嬰兒有無實驗室的差錯;4、男子想證實孩子是否是親生;5、財產繼承糾紛; 6、懷疑嬰兒被調換等方面。總結歸納起來民事訴訟上親子鑒定主要是用於“親權”的確認或者排除。

  在民法學理論中,“親權”是指父母對子女基於身份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中國《婚姻法》中雖未專設親權制度,但卻在相關法律中規定了有關的內容。如《民法通則》第16條、第18條、第1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中的監護制度實質上就是“親權”的制度,它從法律上確認了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概念完全一致。正是由於法律規定了基於親權產生的責任和義務,而在我國而除了擬制的親權即收養關系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解除外,其他任何親權關系均不因任何情況得以解除,因此能夠對親權的確認和排除起到證明作用的親子鑒定就顯得尤為重要,親子鑒定在性質上屬於鑒定結論的一種,是被用在民事訴訟中用於證明確認或者排除親權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但是基於人身權益的不可強制的特殊屬性和所涉案件又大多關系到個人隱私,所以一直以來雖然親子鑒定是一項成熟的鑒定技術,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而被應用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是極為少見的,而鑒定機構單獨根據一方委托而做的鑒定一般在訴訟中又不被認可,所以說很多關於親權糾紛的案件陷入了“我不同意你就拿我沒辦法的”的司法困境中。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為解決上述司法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據。該《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雖然親子鑒定雖然具有不可強制性,但是並不代表親權關系的確認或解除之訴就無法得到解決,如果當事人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情形時,即便是對方拒絕做親子鑒定,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所提供的證據做出親子關系的確認或者不存在的判決。

  雖然該《解釋》只是對“夫妻”中的一方關於子女的親權的確認和解除做出了規定,對於其他主體提出的親權訴訟未予規定,但是該《解釋》的出臺打破了親子鑒定作為親權認定或否定的唯一途徑的傳統訴訟模式,打開了“親子鑒定,做不做由你”的新的訴訟篇章。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