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北網8月1日訊 31日,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擇日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條例》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並提出哈市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保障資金投入,對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應當予以扶持,同時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限期內不恢復可查封並罰款。
擅改公共停車場用途
可查封並罰款
截至2011年年底,哈市市區機動車保有量已達54萬輛,而停車位僅有22.7萬個,停車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針對小區、商業街區停車場配建數量不足的問題,《條例》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在機動車停車泊位嚴重不足、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等區域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
《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和管理者。
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專用停車場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變用途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停車泊位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無法進行補建的,處以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機關專用停車場
應讓辦事人免費停車
居住區內的停車泊位、停車場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居住區沒有停車場或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通暢、不佔用消防通道及綠地的情況下,可以在居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專用停產場,在有空餘車位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內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車。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或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可向公眾提供停車服務。
擅自設停車泊位
可罰兩萬
《條例》指出,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總量控制,並隨公共停車場的增設逐步減少。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施劃免費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由哈市政府委托的單位統一管理,管理者應當按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報送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情況。
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處以兩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設置擋車器、鐵鏈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停車場位置變化
要向社會公布
停車服務收費要根據停車場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和不同區域,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哈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停車場經營者應按收費標准收取停車服務費,使用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准等信息。停車場設置發生改變時,應提前15日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