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草案)》修訂案。修訂後《辦法(草案)》明確,我市將改進燃燒方式,發展集中供熱,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潔淨煤技術產品,防治原煤散燒產生的大氣污染。
《辦法(草案)》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研究、開發防治大氣污染技術和使用清潔能源、潔淨煤技術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制定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對於供暖鍋爐,《辦法(草案)》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應當采用集中供熱方式或者使用清潔能源供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以外,新建、改建、擴建供熱鍋爐,1蒸噸以下(含1蒸噸)鍋爐應當使用清潔能源;4蒸噸以上鍋爐應當使用潔淨煤技術產品並配備先進的除塵設備。使用10蒸噸(含10蒸噸)以上供熱鍋爐的單位,供暖期間應當實施24小時低溫連續供暖。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茶爐、爐灶的單位,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在用的燃煤供熱鍋爐、燃煤茶爐、爐灶應當在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辦法(草案)》對煤炭經銷企業提出了具體要求,煤炭經銷企業應當經銷潔淨煤技術產品,在限定區域內不得經銷原煤。限定區域由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如違反此規定,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每噸一百元罰款,最多不超過五萬元。潔淨煤技術產品生產、經銷企業有義務對用戶單位的司爐人員進行技術指導,使其達到操作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對司爐人員進行環保操作規程的培訓,未組織對司爐人員進行環保操作規程培訓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