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6日訊 身在外地的妹妹原本委托姐姐幫助辦理房屋拆遷登記手續,可誰知姐姐因急需用錢,竟背著妹妹將房屋賣掉並佔有房款,妹妹為了追回房屋,在與購房者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便將姐姐和購房者起訴----
1989年8月的一天,鶴崗市工農區小敏(化名)購買了王家一戶私有房屋,當時小敏拿到了該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1998年小敏去新疆經商,便將該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存放在小妹那裡。2010年3月,該房屋區域計劃動遷,身在外地的小敏讓“小妹”將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交給她倆的“大姐”讓其就近幫助辦理該房屋拆遷登記事宜。可是“大姐”因其兒子結婚缺錢,竟然產生背著小敏賣掉房子的想法。2011年春節後,一直沒有幫妹妹辦理房屋拆遷登記事宜的“大姐”,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冥思苦想之後,便找到一親屬說出賣房屋並讓其幫助找買家,經不知真相的親屬介紹,大姐便與仲某於2011年3月1 3日簽訂賣房合同書一份,其主要內容為:大姐代小敏與仲某協商,就買房事宜達成多條協議如下,並約定了權利和義務。此房價格為75000元。協議簽完後,仲某看到是大姐代小敏賣房便說不行,雙方經協商,於當日又簽訂一份賣房合同書,除賣方更換為“大姐、大姐的老公以及這對夫妻之子馬某之外,其餘內容與第一份協議書完全一致。自認為這回高枕無懮的仲某將75,000.00元房款交給了馬某,而後大姐便將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交給了仲某,仲某便搬進該房屋入住。
沒過多久,小敏得知此事後,對大姐的做法十分氣憤,可是念於姐妹親情沒有大動乾戈,便找到大姐和正在打算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仲某進行協商,要求仲某立即騰出房屋,並將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還給自己。在與大姐和仲某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敏一紙訴狀,將大姐和仲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大姐等人與仲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仲某將該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返還給自己,並提出由大姐和仲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受理此案後,先後四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庭上,原、被告都進行了舉證、質證。針對小敏提出的訴訟請求,大姐對自己賣房的行為沒有否認,要求協商解決;而仲某辯稱自己買“大姐”的房子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已經進行入住,應駁回小敏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小敏訴大姐、仲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因小敏提供的證據能證實該案爭議的房屋系小敏購買王家的房屋,該房屋產權系小敏所有。“大姐”在沒有代理權及仲某明知道該房屋產權人不是“大姐”的情況下,雙方簽訂賣房合同書,損害了小敏的利益,仲某沒有向小敏催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追認,該賣房合同書對小敏不發生效力。對小敏要求確認大姐與仲某簽訂賣房合同書無效及仲某返還該房產證執照、土地使用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仲某認為該房屋已經實際履行並交付是善意取得的主張,因不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規定的條件,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大姐明知該房屋產權系他人的,在出賣該房屋時又未經該房屋所有人授權同意,私自將該房屋出賣並佔有房款,在此糾紛中存在過錯,其應返還仲某的全部購房款本金。
近日,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作出了“姐姐”與仲某簽訂的賣房合同書無效;仲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小敏的房屋及該房屋產權證照、土地使用證;“姐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仲某購房款本金75000.00元。案件受理費1675.00元,由“姐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