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5日訊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哈市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哈爾濱市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規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規定》針對哈市目前行政執法部門存在的亂檢查、亂處罰、亂收費、亂攤派『四亂』問題,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了規范。
涉企檢查分季度制定計劃
《規定》明確,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分季度進入企業例行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經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後,報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並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將下個季度的例行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報同級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備案。
《規定》同時明確,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並在檢查後的5日內向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備案,說明執法情況和處理意見。
同一批次產品不得重復抽檢
根據《規定》,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行為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或者其他可以聯合行政執法檢查的,由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確定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牽頭實施檢查。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系統的上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行政執法檢查。對同一批次產品,不得重復抽檢。
設立涉企執法檢查登記簿
《規定》明確,哈市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在企業設立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登記簿,記載來企檢查行政執法部門、人員、時間、范圍、事項等,行政執法人員進入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登記並簽字確認。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攜帶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記錄本。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後,應當認真填寫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記錄,並由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對象簽字確認。
首次輕微違規及時整改不處罰
《規定》要求,除安全生產、制售假劣食品藥品、環境污染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外,對企業首次屬於非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給予警告、教育,並下達《整改通知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整改的,不予行政處罰。
不得向執法部門下達罰款指標
《規定》要求,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向行政執法部門下達罰款、收費指標。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收費與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利益掛鉤。
為了有效減少行政執法部門以各種名目向企業攤派,增加企業經濟負擔行為發生,《規定》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讓企業購買指定服務、拉贊助、參加收費會議培訓加入協會等7種增加企業經濟負擔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行政亂作為將被問責
《規定》明確,對違反本規定的亂作為行為,依照《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對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為避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不作為行為發生,《規定》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涉及安全生產、制售假劣食品藥品、環境污染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而不查處,導致嚴重後果的,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