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21日訊 今日,《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條例》規定,磨盤山水庫周邊及上游匯水區內11.5萬公頃林地劃為禁采區,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垂釣或者旅游經營,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為有效保護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哈市規定了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准保護區。《條例》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毒魚、炸魚、電魚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向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傾倒或排放垃圾、污水、糞便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水源保護區內水體中清洗船舶、車輛或者進行肥水養殖,在距水體50米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組織進行旅游、垂釣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