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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取向
2012-08-22 15:47:51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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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取向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韓錫艷 孫克文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訴訟法上一項基本的制度,其具體的內容是,國家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非職業司法人員與職業的司法審判人員一起參與案件的審理,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時同審判員具有相同的權力和職責,代表國家來行使審判權。這一制度借鑒外國的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度,讓普通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敗提昇司法透明度,讓普通的百姓了解整個司法過程。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歷史前景與發展現狀

  我國的陪審制度就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它最早起源於公元前5-6世紀的雅典民主共和時期,經過長期的發展與完善,逐步形成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不同的陪審制度,即“陪審團制”與“參審制”。清朝末期,陪審制度引入中國,但一直未予真正地實施。我國現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雛形源於1930年6月9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的《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優良傳統。新中國成立後,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五條將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確定為憲法原則,此為“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以後幾年的實施過程中頗受爭議,幾經存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陪審制度的一個裡程碑。它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徑和方式。對於促進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監督審判,保證公正和效率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當前構建我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我國民主政治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立法的目的就在於,借鑒外國的陪審團制度或參審制度,從人民群眾中吸收部分人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全過程中,讓人民陪審員對審判工作進行民主監督,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在整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全程參與,可以進一步推進審判公開、強化監督制約、妥善化解糾紛,增進社會認可度,並可以此作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種手段。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這項制度應該說在今天煥發了新的生機,特別是《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公布實施,從立法上對這項制度進行了極大的完善,也賦予了這項制度新的生命力。

  人民陪審員制度究竟有哪些價值功能,其影響因素有哪些,又如何使其得到有效發揮呢?筆者的觀點僅代表個人的一些看法。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功能

  價值是經濟學和倫理學的基礎概念。馬克思從經濟學的角度將價值定義為“是人們所利用的並表現了對人的需要的關系的物的屬性”。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司法、政治、社會三個方面的價值功能。

  (一)在司法價值上功能——公正與效率

  法的價值,包括正義和利益兩大類。司法的價值,就是實現法的價值。公正(正義),是一個相對概念,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實現公正所采取的方式也不盡相同。“衡量任何一種思想觀點、活動以及制度,事業是否合乎正義的最終標准,就是看它們是否促進社會進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在《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這是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也是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司法民主性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恰恰是為這種機制的建構來自外部的對審判權直接的制約機制的建構提供了重要途徑。作為公民參與司法、行使司法權的民主程序的設置,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必將會形成新的權力制約。人民陪審員制度所明確的當事人權利和人民陪審員權利等一系列規定以及該制度所特有的建立在隨機制約基礎上的內在制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之間的外在制約以及制約中包含著反制約的機制,將從制度上保證社會直接監督審判權力的行使。“陪審團制度的真正生命意義在於,它將社會監督引入法庭審理中”,“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以社會普通成員的介入審視和評價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各種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促使審判人員對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給予高度的重視。


  法官均有特定的專業知識背景與社會背景,長期從事司法工作形成了固定定的思維定式與理性視眼是有限的,對於所審理案件的法律事實認定、證據認定與法律適用是站在“法律人”視角進行分析、判斷的。相對於普通人而言,更注重於法律正義精神實質,更注重公正、正義的司法價值。而人民陪審員來自於紛繁復雜的普通社會群體,有著極為豐富多面的社會知識背景,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對社會良知與道德的理解與把握深刻。法官主要是從其“合法性”方面去斷案的,往往不會考慮太多“合理性”;人民陪審員並未受過專門法律職業思維的訓練,其進行判斷案件的是非更多的是考慮其“合情合理性”。如果讓“合法性”與“合理性”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我們的司法審判就會真正地體現了“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精神實質,更有利於發揮社會上普通民眾對司法的認可程度,增進社會和諧。

  對於“社會影響較大”案件需要人民陪審員參與到審判的全過程中,這是考慮了社會大眾的普遍心理。如一個受到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會影響著社會某個方面的價值導向。人民陪審員會比我們的職業法官更能准確把握社會大眾的認知心理,會通過親自參與案件的處理的全過程,引導社會輿論導向,以達到公正審判的目的。每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都希望得到公正審判,但從心理上更願意接受人民陪審員而不是法官的審判。人民陪審員來自於他們的身邊,更能貼近他們的生活,與他們共同的生活經歷,所以人民陪審員更傾向於民眾這邊,保障其人權的實現,以促進司法公正。

  當前,各個基層法院的一審案件數量急劇增多,審判力量嚴重不足,一審案件積壓和超審限現象較多。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可有效解決目前基層職業法官數量不足,提高司法效率,更有利於實現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人民陪審員所具有的專業技術知識與獨特的社會經驗,在審判過程中,也可以與法官的法律知識、法律思想形成互補,有利於准確認定案件事實,減少錯案率與重審率,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與司法公信力。

  (二)在政治價值上功能——實現民主參與

  陪審制度起源於雅典、羅馬,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它的產生與發展都與民主制度有關,它對於它封建專制社會專制權力是一種有效的制衡。它以政治制度出現,成為資產階級從封建領主手中奪取司法權力的一種政治手段。陪審團制度通過人民分享司法審判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被賦予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對抗封建社會不合理制度等民主功能。由於中國數千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實行的是專制、獨斷的司法裁判制度,所以舊中國沒有人民陪審員制度。新中國成立後,1954年通過的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切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2004年通過的《決定》明確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這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主”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故人民陪審員制度首先表現為一種民主政治制度,體現為參與到司法權運行的過程中,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全程參與、發表自已對案件的結果處理意見。

  人民陪審員制度體現了“三個至上”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成為了“執法為民”在司法領域的制度保障。法的價值是正義和利益,司法的目的就是保證法的價值的實現。人民陪審員制度從政治意義層面保障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使其具備了現代民主的涵義。

  從《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我們可以發現,人民陪審員具備了廣泛性與普遍性。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廣大人民群眾可以直接“觸摸”到“審判權”,可以直接表達民意和己見,是一種廣泛的民主,而不僅僅是某一精英群體所獨享司法權。

  凡有權力的地方,就有腐敗產生的可能。在制度上面建立起制衡和監督機制,對於預防腐敗是十分有效。人民陪審員只有在參與審判時,纔成為“法官”,這就大大減少了那種法官之間相互勾結、循私枉法的可能性,從而可以督促職業法官秉公辦案,減少法官的不廉行為,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廉潔,遏制了司法腐敗現象,達到政治清明的目的。這樣也提高了執政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和地位,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

  為了確保人民陪審員切實履行職能,保障制度價值的袖。《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這種“隨機抽取”是一種偶然,使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之間形成一種互相監督的關系,有利於司法廉潔。

  (三)在社會價值上的功能——化解矛盾與普法宣傳

  法官的職業需要法官“冷酷無情”,所以法官與老百姓之間似乎彼此之間不信任對方,使當事人在心理上不易認同和接受。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及復雜的社會形勢,使人民群眾對法官信任度降低,法院的公信力降低,從而使法官在進行糾紛調解工作時往往難以成功。而對於人民陪審員的特殊的身份——參加審判時是法官,離開法庭後就是普通老百姓。他們社會經驗比較豐富,加之他們也是作為社會普通成員的身份,生活在當事人的中間,能傾聽到當事人的心聲,理解體會當事人的心態,所以我們在做調解工作時,盡量多讓人民陪審員介入,老百姓也認為人民陪審員是自己的代言人,願意和人民陪審員打交道,講心裡話。這樣人民陪審員在法院與群眾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減少了群眾對法院的不信任感,提昇了司法公信力,往往能使調解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緩和了社會矛盾衝突,增進和諧的因素,使法院與人民之間的了解與信任度增加。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實踐經驗與法官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結合起來可以有效地進行宣傳法律,是一種喜聞樂見的普法方式。因為曾有過親身審判的經歷,所言更真實、可信度高,對於公眾而言易於接受這樣的身同感受普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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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