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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物業管理條例獲批 物業糾紛可申請仲裁
2012-08-25 00:19:34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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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8月25日訊 24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三種物業管理模式並存

  據介紹,哈市有20餘萬戶老舊住宅沒有實行物業管理,《條例》將無人管理的老舊物業納入進來,作為新的物業管理模式加以規范。同時,還規定了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模式,使哈市物業管理形成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業主自行管理三種模式並存的新格局。

  《條例》中把物業管理重心下移,將部分管理權下放到區縣(市)、街道辦事處,規定了市、區縣(市)、街道三級物業管理監管主體,明確了各級監督管理職責。

  物業使用禁止九大類行為

  目前哈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組建滯後。為此,《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針對有些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稱職,甚至謀私、侵害業主利益等情況,《條例》規定業主大會可以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

  《條例》明確了物業使用中的九大類禁止行為。其中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擅自佔用、損壞或移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佔用消防通道、損壞消防設施設備;隨意堆放、傾倒垃圾;擅自佔用、損毀綠地,或在設施上吐痰、刻畫;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違反規定行為。

  此外針對維修問題,《條例》規定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應急維修資金。同時明確劃分了各主體對物業維修養護在各時段、各部位所承擔的責任,解決因物業維修維護責任不清形成的矛盾。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