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5日訊 昨日,記者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獲悉,《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經審議通過。《條例》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住房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聘無資質人員最高罰20萬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未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管理活動出現糾紛時,當事人可申請調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自行承擔自用設施維修費
《條例》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維修,費用從物業服務費用列支;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日常維修養護之外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維修,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列支。業主專有部分、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電梯和車位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公寓、別墅等高檔住宅以及寫字樓、酒店、商場等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配套使用的電梯費和室內停車場(位)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