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31日訊 近日,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妻子舉出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會支持“妻子”的訴訟請求嗎?
鶴崗市工農區居民李女士與郭某自行相識,戀愛,於1994年1月7日舉辦完婚禮後共同生活,李女士於1994年10月9日生育一名男孩現已經17周歲讀高中。一直到1996年2月7日李女士纔與郭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初感情較好。後來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口角吵架,郭某曾多次打李女士及其子。李女士分別於1997年、2005年、2007年三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郭某離婚,後經親友勸說,李某撤訴或按撤訴處理。2011年11月16日,李女士又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自己與郭某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由李某撫養,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00元,債務36,000.00元由郭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由郭某承擔。法院經查,郭某於2004年取得了一戶房屋所有權證,但經詢問李女士和郭某,此房在1994年1月7日二人舉行婚禮前就已存在,系郭某個人財產。在庭審中,李某要求分劈該房屋。但庭審後,李女士放棄了該主張,不要求分劈該房屋。在庭審中李女士主張郭某借李女士母親10,000.00元,其妹20,000.00元,要求郭某償還,但庭審後李女士放棄了該主張,且債權人並未親自主張債權。後李女士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離婚,要求撫養兒子且不要求郭某承擔撫養費。二人家中沒有其他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系自願登記結婚,但在長期的婚姻生活中,未細心經營婚姻,在此案中二人的孩子出庭作證,證實郭某多次打母親及自己,且父母的婚姻對自己的身心產生不利影響。另外李女士提供了三份法院民事裁定書,證實原告曾三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郭某離婚。故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現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撫養兒子且不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的主張,因孩子明確表示願意隨母親生活,並且考慮孩子隨母親生活對其成長有利,法院予以支持。家中財產房屋一戶,雖系婚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但在雙方結婚前就已存在,應為郭某的個人財產,原、被告家中沒有其他財產。關於外債部分,債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准予李霞與郭久柱離婚。二、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撫養。三、平房一戶系被告個人財產,歸被告所有。四、個人衣物歸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費300.00元,原、被告各承擔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