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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10月1日實施
2012-09-04 06:08:5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東北網9月4日訊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3日正式發布。《辦法》對污染物排放單位應該承擔的環境保護義務、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提倡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發現污染物超標排放應及時公布。《辦法》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辦法》,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並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結果承擔責任。投入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建設,無工藝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滿足處理、淨化、處置、再生利用污染物的需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配備預警設施和污染預防應急處置設施;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或者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
《辦法》明確,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包括自行運行和委托運行。提倡污染物排放單位將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受委托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並按照相應類別和等級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
此外,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公布。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