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4日訊 近日,龍鳳區法院全面完成了市政府申請強制執行的涉及乙烯農場小區12棟樓17戶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遷工作,其中協議拆遷9棟樓14戶,裁定強遷3棟樓3戶,沒有越級上訪和非正常上訪等過激行為發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通過對該案進行為析梳理,龍鳳區法院對強制執行拆遷案件總結歸納出如下問題:
一是部分拆遷群眾法律意識相對薄弱。部分拆遷戶素質相對較低,盲目的認為補償標准的高低有時候取決於自己的『鬧事』能力,能折騰的可多補,不會鬧的就少補,想借機『撈一筆』,給拆遷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二是相關行政部門職責履行仍有漏洞。一些部門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程序審查不嚴格,安置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依然存在,相關程序、相關標准不夠透明,消極助長了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不信任、不理解。
三是審執人員專業素質能力存在不足。拆遷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和技術性,政策性較強。尤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頒布實施後,法院乾警對新法律的理解熟悉,對具體政策的解讀能力,都需要有新的提高。
四是拆遷人員素質滯後社會發展需要。在執行拆遷過程中,部分拆遷人員沒有切實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工作方法簡單,調解工作不徹底,態度冷漠,沒有做到以情感化,以法服人,服務意識需進一步增強。
就人民法院如何有效的化解拆遷矛盾,更好的保障經濟發展運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該院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立足服務大局,做好風險防控,突出司法職能的主動性和提前性。拆遷問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群眾安居,事關大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事關區域經濟的穩定發展。在解決該類問題時,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對轄區重大工程建設的提前介入和送法服務,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訴訟程序之外。要充分利用司法建議的職能作用,在認真了解拆遷群眾各種利益訴求的基礎上,及時對易於引發社會矛盾的工程建設規劃和政府決定提出相應司法建議,共同致力於風險防范,從根源上防止激化社會矛盾。要充分發揮法院乾警熟知法律、了解政策的優勢作用,主動參與各級普法部門的法制宣傳活動,大力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和環境。要積極投身到本級政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案的制定、完善和落實,共同加強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切實做到關口前移、防范未然。
二是強化聯動協調,形成整體合力,體現司法制度的統一性和協作性。強制拆遷案件涉及內容廣泛,涉及問題復雜,要想切實、有效的解決拆遷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堅持黨委的統一領導,堅持服務於黨的工作大局。尤其是涉及人數眾多、疑難復雜、可能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的案件要及時向黨委報告;對於涉及相關法律問題,要及時與上級法院取得聯系,爭取上級法院支持。要在不斷完善內部領導機制,細化內部工作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並深化多方聯動機制,建立與相關部門經常聯系制度,充分利用行政部門提供的信息平臺及時掌握拆遷群眾的信息,全面了解拆遷案件的相關情況,抓住拆遷問題的主要矛盾,切實形成整體的工作合力。
三是嚴格司法程序,堅持依法辦案,樹立司法權威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強制執行類拆遷案件是群體性事件的多發區,具有較強的敏感性和復雜性,處理稍有不慎,將可能激化矛盾,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過程中,要更加注重法定程序的嚴謹縝密,更加注重法律適用的准確無誤,切實做到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諧。首先,人民法院應該適時組織專門的業務培訓,就涉及拆遷新頒布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系統學習,全面提昇審執人員對強制執行類拆遷案件的處置能力。其次,要對該類案件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真核實補償金額是否到位、安置措施是否落實、協調手段是否用盡等相關問題。再次,要通過街道、社區等機構和組織,運用入戶走訪、開展座談、公開司法程序等有效形式,充分向廣大群眾做好法律釋明工作,爭取群眾的信任和理解。
四是打造陽光工程,實施傾情化解,彰顯司法服務的親民性和惠民性。拆遷類糾紛之所以會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上訪類事件,其原因之一是由於部分拆遷戶對法律知識認識缺失,有借機想『撈一筆』的想法,進而提出不切合實際的要求。但在拒不拆遷的群眾中,生活壓力巨大、身陷窘境、確有困難的也不在少數。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的過程中,要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要把群眾困難記在心裡,堅持用真情感化群眾,用行動幫助群眾,積極、有效的引導涉拆住戶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人民法院要繼續加大向上爭取,不斷完善司法求助制度,落實好專項資金,第一時間做到專款專用,充分體現惠民利民的司法政策。化解工作要細致入微,要因類施法,及時、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好拆遷戶的住房、就業等生活保障措施,切實解決拆遷戶的後顧之懮,爭取使其自願拆遷,全力確保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