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11日訊 去年11月,哈爾濱市出臺了新的城市供熱辦法,今年供熱期正式推行。隨著今冬供熱期的臨近,市民最為關注的就是今冬停熱該如何辦理。10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供熱辦了解到,按照新辦法的規定,今冬哈爾濱市居民停熱申請時限僅剩10天,想辦理停熱的市民要在9月20日前向轄區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而與往年不同,今年辦理停熱無需四鄰簽字,只要符合規定即可辦理。
對於如何申請停熱,哈爾濱市供熱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哈爾濱市只有分戶供熱用戶纔可申請停止用熱。如需停熱,應當在今年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住所所在地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居民遞交申請後,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對於不同意居民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向居民說明理由。
“我們這兒怎麼停熱讓交30%的熱損耗費?”“執行新規,停熱後到底該交多少錢?”對於停熱後費用的收取標准,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辦法,哈爾濱市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並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費用的收取仍以哈爾濱市物價局審批標准為准。所以收取的停熱基礎費仍是去年的標准,即按總熱費的20%收取。個別企業擅自提高標准都是不允許的。
“今年最大的變化就是取消了四鄰簽字的內容,居民辦理停熱只要是四種情形之外的,都可申請辦理停熱。”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辦法的規定,以下四種用熱情況不得申請停熱:
1.未分戶供熱用戶
2.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3.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由於供熱開關多設在一樓和頂樓,一旦發生問題能夠入戶關閉閥門展開搶修。因此,不允許這兩個樓層的住戶辦理停熱。)
4.靠冷山牆的房屋(如果停熱會危害到其他用戶的供熱質量或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不允許辦理停熱。)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辦法規定,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設定限制停熱條件,只要符合條件必須辦理。如果不能辦理,可由居民停熱房所在地的區政府供熱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