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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開始施行 派遣勞務無活乾也須按月發工資
2012-09-11 09:35: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於勇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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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1日訊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黑龍江省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暫行辦法》自9月1日起開始施行。今後勞務派遣單位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訂立須兩年以上,並按月支付報酬。

  訂立兩年以上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報酬

  根據《辦法》,勞務派遣單位應自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之日起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告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關勞務派遣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標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資。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勞動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單位向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工單位應當對相同崗位上的直接用工與勞務派遣用工實行相同的工資分配辦法和績效考核《辦法》規定,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務派遣單位按企業標准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辦法》,各級人社部門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按企業標准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降低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人社部門要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專查、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和勞動保障年檢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履行集體合同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勞動用工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核心提示:被派遣勞動者受傷患病咋處理

  《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主體依法處理工傷認定等事宜,用工單位應當主動協助調查處理。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領取病殘津貼手續,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