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興安法院刑庭 沈會豐
刑事調解制度不僅提昇了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而且能使得被害人、加害人和國家都可以從中獲益,有助於社會關系的修復與和諧,也體現了公正、效率的法律價值,契合了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公平正義的時代主題,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我庭在調研後認為,刑事調解已成為各法院處理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常規程序。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院共調解結案35起,其中,交通肇事案佔61.6%,故意傷害案佔38.4%。調解後得到從輕判處的無一人重新犯罪,較好地貫徹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定紛止爭。
在實踐中,我庭適用刑事調解的具體做法是:
一、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並出自真實意思表示。二是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須追究刑事責任,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且積極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並且已經切實履行。四是被害人一方對被告人予以諒解,並且要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二、適用以下案件類型: (1)告訴纔處理的案件;(2)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犯罪案件;(3)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等;(4)因民事糾紛、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人身損害、侵犯財產犯罪案件;(5)社會弱勢群體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發的犯罪案件,如因合法債務、經濟糾紛引發的非法拘禁案、故意傷害案、毀壞財物案等;(6)懷孕哺乳期婦女犯罪案件;(7)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單處財產刑、資格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遺棄案等。
三、主要由審判人員提出並居中主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對抗情緒較大,對刑事調解也比較陌生,不知道如何溝通,為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在適用刑事調解處理的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由審判人員提議調解,經被告人和被害人同意後居中主持調解。
四、調解成功的案件,量刑時對被告人大都從輕處罰,刑罰種類以緩刑為主,拘役和管制為輔。以我院為例,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該院共適用刑事調解案件35件,其中判處被告人緩刑的24件,判處拘役的2件,判處管制的9件。
我們提出如下建議,以期完善刑事調解制度:
一、完善立法,明確案件的適用范圍和適用階段。我們要在移植西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不斷的加強立法,建立適合中國特色的刑事調解制度,從而促進我國刑事司法系統的進一步完善,進而更好的指導司法實踐。
二、對被告人增加參加公益勞動、進行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非監禁刑。對被告人減輕監禁刑不等於不處罰。我們不僅要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使其不僅能得到物質賠償,也要使其能得到精神慰藉。對被告人減輕監禁刑並不意味著不需要非監禁刑的處罰。通過設置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積極、負責任的非監禁罰不僅能對犯罪人矯正身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減小因被告人經濟能力的差異而導致的個案處理上的不公平,有助於消除誤解和潛在的犯罪誘因,重建和諧的社會關系,消除社會上“花錢買刑”的誤解。
三、制定相應的被害人刑事補償機制,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試點制度,融入更多的人文關懷因素。
四、要加強司法監督。任何制度產生之初,不可能盡善盡美,刑事調解作為一項處理機制,對其監督和指導也是必不可少的。